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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采暖期供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11 生效日期: 2011-10-11
发布部门: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杜政发[2011]23号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证全县采暖期供热安全,结合全县供热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确定全县采暖期供热价格具体标准如下:

  

  热价分为居民与非居民两类,其中非居民分为公建、商服。热费均按建筑面积收取:

  

  (一)居民:采暖期29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扣除阳台)。执收范围:住宅、福利院。

  

  (二)非居民:

  

  1.公建:采暖期42元/平方米。执收范围:除居民、商服以外的其它建筑。

  

  2.商服:采暖期45元/平方米。执收范围: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修理行业的对外营业面积(商服内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仓储面积按公建标准执行)。

  

  超高费以建筑层高3.70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3.70米的,每超过0.10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各乡镇、农林牧渔场采暖期供热价格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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