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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渔港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11 生效日期: 2011-10-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11]348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莆田市秀屿区平海一级渔港建设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1〕37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渔港建设有限公司使用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平海村西南侧41.379公顷海域,其中填海1.509公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4.47公顷,港池用海35.4公顷,用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一级渔港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莆田市秀屿区平海一级渔港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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