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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13 生效日期: 1992-04-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 
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8〕6号)中规定,“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每人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与生活津贴总额的交际、接待补助费。”但对退休人员如何计发补助费未作具体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根据有关规定退休后,仍会有一些涉外交际活动,应发给一定的交际、接待补助费。具体数额,可视实际情况按来华定居专家本人每年一个月的退休金和国办发(1988)4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生活津贴(即原生活津贴数额的85%)总额的50%-70%发给。此项费用仍从原经费道解决。 
 
 
199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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