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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26 生效日期: 2011-10-26
发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11]1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办理市人大“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议案,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若干补充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不断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大力加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大力拓展为老服务功能,大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基本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先进、投资多元、服务规范、城乡一体、人民满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由特定人群向社会公众拓展,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老有所养”向“老有颐养”、“老有乐养”跨越。到2015年,基本形成“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享受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自助式养老;6%的老年人享受由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组织提供的互助式养老;4%的老年人享受由养老机构提供的集中式养老。在更高层次上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各类为老服务组织协调发展、覆盖城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原则,到2015年,全市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0张,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其中,具有护理性质的养老床位占总床位数30%以上。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总床位50%以上。

  1.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市级建有1所10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市、区建有1 所 400 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和1所 200 张床位以上的、以介护或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公办护理院,重点满足失能、病残、高龄等困难老年人入住需求。

  2.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落实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多种类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3.拓展城乡养老机构功能。改善现有敬老院、福利院基础设施,在做好“三无”和“五保”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鼓励向社区开展延伸服务,使养老机构为周边居家老人,特别是失能、空巢老人提供短期居住、日间照护、配餐助餐、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服务,让更多的社区老年人共享机构的优质资源。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到2015年,在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所有街道(镇)和大型居民住宅小区(人数在1万人以上)全部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城乡社区建有助餐点580家,覆盖面达3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75家,覆盖面达50%以上。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有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

  1.加快设施建设。完成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建设任务。日间照料中心配备20张以上的休息床位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助餐点提供老年人就餐和送餐服务。

  2.完善服务组织。各市、区成立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各街道(镇)建有居家养老管理中心;社区(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3.健全医疗服务。市区和各市建有1所以上老年病专科医院或在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专科病区。建立就近、便捷、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

  (三)提升为老服务质量。到2015年,完成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负责人的轮训;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1.实行岗位免费培训。到2015年,实施“5332”培训工程,利用5年时间,全市免费培训3000名初级、300名中级、2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

  2.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3.设立养老服务特岗补贴。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根据服务年限,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特岗补贴。

  三、政策措施

  (一)制定老年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根据《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各地实际,编制市区(七区)和各市老年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通过科学布局、合理设点、分类实施,将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等建设项目逐一落实到各个街道(镇)、社区(村),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的各项任务。市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由市政府颁布;各市根据市专项规划原则、目标、任务和本地实际,编制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同时,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优先安排老年服务设施合理用地需求。其中,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同时要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利用闲置房屋开办养老机构,必须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并经民政部门同意和符合城市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许可材料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应用地手续。经县级以上民政、卫生部门同意筹建的养老机构、护理院,消防部门予以审查批准。

  (三)鼓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新建具有介助、介护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对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新增生活能自理、介助和介护床位继续按每张2500元、4000元、5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以上建设补贴由原分三年拨付调整为分两年各按50%的比例拨付,从养老机构开办运营当年给付。以上建设经费补贴由各级财政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将原每张介助、介护床位月运行补贴从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120元、200元。运营补助经费由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健全医疗服务政策。经苏州市、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护理院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凡符合条件的,社保部门及时给予医保定点。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家庭责任医师制度,完善社区医生上门服务制度,实现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95%以上。

  (五)增加居家养老设施补贴。凡新建、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不论公办或社会力量兴办的,休息床位达到20张以上,具有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400平方米、600平方米及以上,各级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对服务功能、服务项目达到要求,建设面积尚未达标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酌情给予补贴。凡社区新建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冰箱、微波炉、灶具、就餐桌椅器皿、清洗消毒设备等必要设施的老年助餐点,各级政府一次性每家给予2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和老年助餐点运营经费补贴仍按苏府规字〔2010〕4号文件执行。

  (六)扩大养老援助对象。对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中困难老人、苏州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人,援助年龄从原规定的年满70周岁以上降低到60周岁以上。

  (七)调整养老援助标准。对纳入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介助、介护老人,由每人每月给予450元、600元补贴的养老援助标准,调整为每月给予500元、700元,以服务券形式给予养老援助对象。

  (八)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开展为老服务,凡养老服务组织吸纳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按社区工作者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依托市人社局培训指导中心定点的培训基地和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对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在同一为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每月给予10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11年以上,月补贴800元。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行补贴。已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不再享受特岗补贴。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鼓励为老服务组织实行员工制,建立服务人员凭职业资格等级得到提升使用、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的激励机制。设立养老服务单位集体户口。凡取得《养老护理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养老服务人员,被养老服务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且同时段参加社保,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落户在养老服务单位集体户口。鼓励子女、亲属或邻居照顾老人。凡政府援助养老的老人,其援助经费可以给予服务老人的子女、亲属或邻居。

  (九)提高养老经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按上年度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数,以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各级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等。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助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市社会福利总院建设、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十)提供金融贷款服务。不论公办还是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金融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凡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以放宽到10万元,期限为两年,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施、利率、管理、考核与服务,按照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加快信息服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互连互能的原则,筹建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生活帮助、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重点建立老年人呼叫系统,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呼叫应急服务。基本实现全市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家庭老年人居家呼叫系统和应急救援网络全覆盖,其中,困难老人的呼叫系统安装、服务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十三)高度重视精神关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文艺活动、舆论宣传、心理咨询、疾病康复、志愿服务等精神关爱活动。积极扶持养老机构和社区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志愿者和老年人组织作用,到2015年,全市新建100个以上老年心理咨询室,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心理服务。市本级立足现有条件,通过改造或整合现有资源等形式,建立市老年活动中心。

  (十四)建立行业管理体系。城乡老年协会实现全覆盖。建立养老机构建设质量标准和等级评估标准。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形式,规范收费标准。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完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投诉受理、奖惩等机制。对接受政府资助的为老服务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年度会计报表实行审计报告制度。加强养老机构服务队伍建设,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大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培训力度。

  (十五)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加强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建设,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工作职责。街道(镇)也应明确专人负责老龄工作,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助老协理员,全面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市、区居家养老指导中心配备4~5名、街道(镇)居家养老管理中心和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配备2~3名、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老年助餐点配备1~2名。

  原有关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平江、沧浪、金阊三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附件:苏州市“十二五”期间各市(区)养老床位、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指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苏州市“十二五”期间各市(区)养老床位、居家养老

  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指标

  

  
序号
单位
到2015年目标计划数(张/家)
2011年建设数(张/家)
2012年建设数(张/家)
2013年建设数(张/家)
2014年建设数(张/家)
2015年建设数(张/家)
备注
1
张家港市
养老床位数8720
752
1366
657
600
1430
目前已有3915张
日间照料中心41
2
4
6
12
17
8镇33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78
4
8
12
20
34
259个社区(村)
2
常熟市
养老床位数11200
1402
1746
810
808
1664
目前已有4770张
日间照料中心16
13
3
 
 
 
1街9镇6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92
8
25
28
15
16
308个社区(村)
3
太仓市
养老床位数5160
384
796
343
343
823
目前已有2471张
日间照料中心17
5
3
3
4
3
7镇10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47
12
8
10
11
9
155个社区(村)
4
昆山市
养老床位数6200
776
1003
459
459
969
目前已有2534张
日间照料中心53
5
11
11
11
15
10镇43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93
6
11
15
20
41
311个社区(村)
5
吴江市
养老床位数7760
1061
1245
575
575
1058
目前已有3246张
日间照料中心29
5
6
5
6
7
9镇20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93
22
15
20
18
18
311个社区(村)
6
吴中区
养老床位数5120
538
843
385
385
732
目前已有2237张
日间照料中心20
2
2
2
2
12
8街7镇5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51
3
2
14
14
18
170个社区(村)
7
相城区
养老床位数3440
423
521
253
253
528
目前已有1462张
日间照料中心27
8
5
5
5
4
4街4镇19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35
5
7
7
8
8
116个社区(村)
8
平江区
养老床位数2480
199
381
177
178
384
目前已有1161张
日间照料中心8
3
1
2
1
1
6街2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22
9
3
4
4
2
41个社区
9
沧浪区
养老床位数3200
269
506
233
233
486
目前已有1473张
日间照料中心11
4
2
2
2
1
6街5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34
12
12
6
6
6
67个社区
10
金阊区
养老床位数2120
0
34
153
154
321
目前已有1458张
日间照料中心8
3
1
2
1
1
5街3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26
4
5
6
6
5
52个社区(村)
11
工业园区
养老床位数2400
699
435
196
197
247
目前已有626张
日间照料中心12
4
3
2
2
1
3镇9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27
2
8
6
6
5
89个社区
12
高新区
养老床位数2480
303
198
436
198
273
目前已有1072张
日间照料中心23
10
3
4
3
3
3街3镇17个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
助餐点23
10
3
3
3
4
76个社区(村)
合计
养老床位数60280
6806
9074
4677
4383
8915
目前已有27355张
日间照料中心265
64
44
44
49
65
全市共93个街道(镇)172个大型社区(实际建设266家)
助餐点621
98
107
131
131
166
1958个社区(村)(实际建设633家)


  说明:

  1.养老床位任务数依据“十二五”规划要求:2011年底达到25‰,2012年底达到30‰,2014年底达到35‰,2015年底达到40‰。2015年底实现总床位数翻一番以上,超过60000张的目标(2010年总床位27355张中,市本级930张,各市区26425张)。

  2.全市所有街道(镇)及居民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均建有日间照料中心。

  3.城乡社区(村)建有助餐点覆盖面达到3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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