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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1 生效日期: 2011-1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规科[2011]19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1〕175号)部署和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本市范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开遴选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示范引领原则。择优遴选,典型示范,辐射全国,宣传推广,引领发展,促进企业发挥安全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和综合评价,得出科学合理、真实客观的评价结果。

  

  二、遴选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和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领域,从事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预警、控制、保护等设备与仪器仪表,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避险与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软件研发、制造的中小型企业。

  

  三、申报条件

  

  近3年未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和生产实力,其科技创新活动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一定效果,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项目(课题);

  

  4. 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

  

  5. 80%以上的产品是安全产品。

  

  四、遴选标准

  

  以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科技创新效益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建立考核指标及其权重系数(科技创新能力占4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科技创新效益占30%),采用百分制评审,择优遴选。国家、省(部)级科技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或进入国家、省(部)级科技创业(创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软件)开发园区的企业等优先。

  

  五、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自愿申报,填写《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申报书》(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我局。

  

  (二)初审推荐。我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申报书中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及项目汇总表一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四)遴选结果公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遴选出的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以此指导和促进企业发挥安全科技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推动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立与完善。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书、证明等材料的有效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二)请各申报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连同电子版报送我局规划科技处。申报书电子版请在上海市安全监管局网站(www.shsafety.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陈石灵,54667960

  

  邮箱:csl@shsafety.gov.cn

  

  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593号1906室(邮编:200020)

  

  附件: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申报书(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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