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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三批培训基地及第二批教学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2 生效日期: 2011-11-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科教[2011]040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市医学会:

  

  随着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更多的学科逐渐达到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的标准,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13号),市卫生局决定开展本市住院医师第三批培训基地及第二批教学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报培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的学科为22个,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以及中医内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骨伤科、中医全科。

  

  二、肿瘤学科和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五官科暂不扩评。

  

  三、申报第三批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限定于本市39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具体见《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名单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0〕1号)。

  

  四、培训基地及教学基地以临床专科为单位申报,欲申报培训基地的临床专科须填写《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申报表》(包括总表和各专科情况表)。欲申报教学基地的临床专科须填写《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基地申报表》(包括总表和各专科情况表)。

  

  五、第三批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以《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试行)》为依据。第二批教学基地的认定条件原则上参照《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试行)》中的相关科室要求,医院规模等综合条件将作为参考条件由专家组评审决定。

  

  六、每个教学基地只能和一个培训基地签约,每个培训基地对口的教学基地不能超过三个。

  

  七、申报教学基地所在的医院须与培训基地所在的医院之间签订对口培养协议,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由培训医院以医院为单位于2011年11月14日前统一提交。西医类别的材料报送上海市医学会学术继教部(北京西路1623号210室),邮编200040,市医学会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中医类别的材料及报送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传承发展处(北京西路1477号804室),邮编200040,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试行)》、《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试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申报表》、《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基地申报表》、《各专科情况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验收标准》和《中医基地申报表》可在市卫生局网站(www.smhb.gov.cn)科研与教育栏目下载。

  

  联系人:

  

  西医类别:张力 62565939*1210,陈燕昀 62565939*1230

  

  传真:62181653, e-mail:cyy8023@sohu.com

  

  中医类别:聂爱国 22121613,刘胜 22121636

  

  传真:22121635, e-mail:shzyyglc@163.com

  

  附件:1.《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2.相关学科住院医师培训细则(略)

  

  3.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略)

  

  4.培训基地申报表(总表)(略)

  

  5.教学基地申报表(总表)(略)

  

  6.各专科情况表(略)

  

  7.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验收标准(略)

  

  8.中医基地申报表(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培训医院的申报及评审认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是本市住院医师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场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均可申报培训医院,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住院医师培训学科。
第三条 全科医学科培训场所由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由综合性医院统一申报。

  第四条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依据培训医院标准,对申报医院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联席会议认定、公布,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组织一次重新认定。第二章 培训医院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培训医院须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设置、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专业书籍和期刊。

  第七条  诊疗条件、设施(包括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和业务范围能够达到培训学科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培训医院应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经费、人员等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培训医院要成立由院级领导任主任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师资管理、师资培训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培训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对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带教医师带教情况定期督导,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培训学科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小组,由培训学科主任担任组长,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住院医师出勤情况,负责住院医师的出科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住院医师,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为其办理相应的执业注册手续。第三章 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医院带教医师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学科带教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

  第十五条  带教医师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要求和医院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带教医师应及时检查住院医师的医疗文件书写情况,定期审核住院医师培训记录,指导住院医师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医疗值班等制度,指导和督促住院医师参加各项医疗活动、疑难病例讨论以及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带教医师应关注住院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住院医师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  对按照规定完成住院医师带教任务的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带教补贴。对在指导住院医师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在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方面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对指导住院医师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医师,医院应取消其带教资格。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培训医院应将住院医师带教情况作为考核带教医师的重要指标之一,将科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将住院医师培训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指标之一。培训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应将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培训医院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培训工作管理混乱、未按培训标准开展培训、擅自扩大培训规模、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的培训医院,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撤销培训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培训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医院、培训学科和带教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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