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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2 生效日期: 2011-11-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11]8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方向,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在政策扶持、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各地要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整合资源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布局结构与服务需求相结合,逐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种类齐全的养老服务网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场所。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的照料和护理问题。不断扩大服务对象,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四、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有统一名称、服务场地、服务制度、服务队伍、人员职责”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电话、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逐步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到“十二五”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省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强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至少建成一所政府主办、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各省辖市要至少建成一所为失能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有条件的省辖市要建成一所可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爱心护理院。在此基础上,各省辖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推进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建成一所集多种功能于一体,床位规模适当,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要通过实施税费优惠、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末,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

  

  (三)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坚持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对于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人口较多、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人相对集中,而当地又没有专门少数民族养老服务机构的地方,应当采取政府投资兴办或在资金、政策上扶持民间兴办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服务优质的能够接收少数民族群众的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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