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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4 生效日期: 2011-11-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执法[2011]19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为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的规定要求,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 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所有的规定要求,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仅适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第四条  本市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研究解决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胜军任主任,市安全生产协会会长李德润任副主任,8名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师资培训专家为组员。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评定与外部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企业完成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规范实施。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企业自评和申请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推动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化评定规范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对评分细则中各要素中的子要素逐项打分,在汇总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并保存相关资料和台账。企业自评时,应对企业的所有单位和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自我评定。

  第十条  企业在自评工作完成后,提交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二、三级)申请表》,并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企业平面布置图、设施设备拥有量统计表(见附表)、重大危险源报告、自评报告、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  各行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二级企业的,所属80%以上企业应自评达到二级企业标准后,由行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向行业(系统)、控股集团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并附申请达标评级的下属单位名单。上市公司直接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聘请相关评审人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评审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单位对所服务企业组织的外部评审。三、审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审查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并结合对申请企业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外部评审的决定。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

  ㈠未组织自评、自评分不合格或自评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

  ㈡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㈢当年度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㈤超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影响涉险事故的;

  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㈦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适宜进行外部评审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安全监管部门通知后,按照“统筹兼顾、专业对口、合理分配”的原则,安排有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要编制评审计划,包括:评定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确定的范围、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现场审定的起止时间、评审组组长和组员名单及其分工和评审日程安排(按照企业规模、设施设备拥有量、企业人数等确定)。评审组一般不少于5人。

  参与评审的人员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关系。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并由评审组组长全面负责。评审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及现场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评审前,评审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评审时间、评审组成员、评审程序和形式书面告知申报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采取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对设备设施安全考评,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 ≤10,抽100%。

  2.10
  3.100
  4.500 ≤h ≤1000,抽50台。

  5.h >1000,抽5%。

  第十七条  评审组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在申请企业召开首次会议,由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说明评审目的、依据、考评范围、程序和方法;

  ㈡在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各要素给出符合实际、客观公正的打分,做出评价结论,并对扣分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建议;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现实情况于标准有冲突的难点问题,由评审组组长整理后,评审单位汇总报市安全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得在现场给予任何承诺。

  ㈢召开企业有关人员会议,通报评审情况;

  ㈣形成评审报告,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评审组应于评审结束后7日内将评审报告及评分表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根据评审组评审结论,将达到二级、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名单和评审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协会。报送名单和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字,评审机构盖章。

  第二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对企业的评审情况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达标情况进行核准。安全监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四、认定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报送的企业名单和评审情况后,应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后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二级企业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进行公示,三级企业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期满后,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进行最终认定。认定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评审组织机构,并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证书和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

  获级企业应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或相关行业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评审组织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评的,暂停等级证书,自评完成后再申请恢复。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生产安全事故超年度控制指标、发生较大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涉险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收回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告。若企业再次申请评定,须于下一年度方可重新申请。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证书和标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程序按照初次评审程序进行。复评通过后换发新证书、标牌;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不得再使用原证书和标牌。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通过贿赂、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评审,获得标准化证书和标牌。一经查实,由发牌机构收回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告。以不正当方式获级的企业,被撤销后两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设备设施拥有数量统计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拥有量
序号
设备名称
拥有量
1
工业气瓶
 
27
变配电系统
 
2
危险化学品库
 
28
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
 
3
油库油罐
 
29
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
 
4
液化气站

30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5
煤气站
 
31
电网接地系统
 
6
制氧站
 
32
防雷接地装置
 
7
压力容器
 
33
电焊机
 
8
乙炔发生站
 
34
手持电动工具
 
9
锅炉与辅机
 
35
移动电气装备
 
10
空压机
 
36
电气试验站(台、室)
 
11
工业管道
 
37
探伤设备(磁粉探伤)
 
12
木料场所
 
38
探伤设备(射线探伤)
 
13
工厂建筑
 
39
探伤设备(着色探伤)
 
14
涂装作业场所
 
40
探伤设备(超声波探伤)
 
15
锻造机械
 
41
起重机械
 
16
铸造机械
 
42
金属切削机床
 
17
铸造熔炼炉
 
43
冲、剪、压机械
 
18
酸碱油槽
 
44
木工机械
 
19
工业梯台(直梯)
 
45
砂轮机
 
20
工业梯台(斜梯)
 
46
风动工具
 
21
工业梯台
(活动轻金属梯)
 
47
电梯
 
22
工业梯台
(轮式移动平台)
 
48
注塑机
 
23
工业梯台(走台、平台)
 
49
装配线
 
24
工业炉窑
 
50
炊事机械
 
25
厂内机动车辆
 
51
其它机械
 
26
运输(输送)机械
 
52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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