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7 生效日期: 2011-12-07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11]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全面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均衡发展、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人民群众需求基本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升;建立中医药创新体系,中医药继承和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现代化进程和学术进步加快;巩固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名中医药专家队伍和基层中医药骨干队伍;中医药文化不断繁荣;努力把我市建成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疾病防治中心,实现“中医药强市”目标。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各区、县(市)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下同),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重点办好现有的中医医疗机构。加大区、县(市)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发挥其在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带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提高。区、县(市)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97号)要求。中医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中医医院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应达到60%。区、县(市)综合医院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6号)要求,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床床位数不低于本院总床位数的5%,并完善人员、用房和设备配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要求,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提供中医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应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非公立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工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二)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十二五”期间,全市按照国家重点建设中医医院建设目标和省级中医“名院”建设标准,重点建设好5-6所特色优势明显、管理规范的中医“名院”。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和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形成中医“名科”群体,争取有10个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在全省同领域中居领先地位。开展“名中医”评选和师承工作,建立各级名中医推荐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城乡社区中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应用培训,推广应用针灸、推拿、刮痧、火罐、熏洗、敷帖、穴位注射、小夹板外固定等中医药适宜技术,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7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在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中增加“中医体质辨识”内容。
  三、推进中医药事业继承与创新

  

  (一)切实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充分发挥名老中医“传帮带”的作用,加强师承教育,有效继承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经验和技能等,使中医药事业后继有人。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建立名中医馆和工作室,整理研究名中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并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推进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在继承的基础上,加强学术发展和科技创新,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对中医治疗有优势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研究。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备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各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新录用的临床类卫生技术人员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人员应达到一定比例,使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趋于合理。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配备能够提供中西医医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将经省中医药管理局考核合格、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农村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范畴。

  

  新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医药毕业生,同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成长资助经费,用于中医药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实践技能的强化培训。

  

  (二)加快中医药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中医药从业人员参加高于自身学历的学历教育、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临床中医人才研修项目深造,加快培养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技术骨干队伍。推进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

  

  (三)积极开展“西学中”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医疗机构组织开办“西学中”培训班,同级政府应给予举办单位一定补助。鼓励西医临床医生、护士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壮大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以更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需求。

  

  五、加快中药产业发展

  

  紧紧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以“名厂、名店、名药”为依托,不断提升和壮大中医药产业,促进中药材生产稳步发展。重点建设传统、名优以及具有临床特色的中成药基地,确保中药质量安全有效、稳定可控。加大传统中药名方挖掘和推广的力度,做好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工作,促进产业化生产。加强中药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中药流通监管协调机制,切实保障中药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

  

  六、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

  

  (一)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重点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展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健康教育宣传中要突出中医药防治知识和文化理念。各级中医药学术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学术活动,扩大中医药学术影响力。

  

  (二)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与对外交流。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讲座等形式,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

  

  七、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编委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科技局、工商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杭州文广集团、杭报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市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督导中医药工作。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中医药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卫生投入增长比例。通过公共财政投入结构的调整优化,市级和区、县(市)级经常性中医事业费占经常性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各级财政应保证国家级、省、市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对区、县(市)级中医医院的建设资金同级财政应予以优先安排,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名院、名科、名医,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的支持力度。
  (三)制定保障政策。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定点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项目、院内中药制剂、中药品种(含中成药、中药饮片)纳入报销范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区、县(市)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

  

  鼓励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依法简化院内中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院内中药制剂可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共同使用。

  

  (四)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中医药管理责任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维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