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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08 生效日期: 1994-02-0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4]47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请求答疑的请示》(温鹿劳<1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二、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劳动部门在处理工伤事故补偿问题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没有制定有关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应执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请转告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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