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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8 生效日期: 2011-11-08
发布部门: 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2012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2012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档案柜、办公耗材及用品,办公家具及各类专用家具(含课桌椅)。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ups〉、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电力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教科书,图书资料,广播电视影像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乐器,体育器材及器械,专用导航设备(含gps)。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应用软件,燃料,劳保用品,制服,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网络开发及维护、软件开发及维护(含网络)、通信线路租赁、通用设备租赁及维护,一般印刷业务,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标准和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州财政局批准,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二)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经州财政局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或由部门集中采购。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州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州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采购项目详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没有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原则上同一项目一年内不能采购两次以上。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应事先报州财政局批准。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除上级追加专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外,凡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按程序直达供应商。

  

  (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七)工程类项目方面,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经州财政局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5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八)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九)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十)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报州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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