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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9 生效日期: 2011-11-09
发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残联厅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提出,“2011年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在保证提高住院医疗待遇的基础上,重点用于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困难地区可以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对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要采取措施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各地可以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减轻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这是继重性精神病人经常性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后的又一政策突破。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使政策尽快惠及广大残疾人,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人社部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政策突破

  

  经与人社部相关司局就政策的解读进行沟通,文件中对于重性精神病人的经常性服药问题主要体现了以下3点突破:

  

  (一)2011年新增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扩大门诊统筹保障范围,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作为特殊病种优先纳入。

  

  (二)将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纳入门诊大病范围,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解决,有效减轻患者的个人负担。

  

  (三) 对于重性精神病人的药物维持治疗,可以不经过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定点机构就诊,并按照住院的办法报销,简化了报销程序,提高了报销比例。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国家对残疾人医疗保障方面的新政策,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通知精神,切实提高精神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二)要结合即将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推进精防工作的发展。

  

  (三)各地要将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中国残联康复部。联系方式,韩纪斌、陈森斌,电话 010-66580085、66580089、传真 010-6658030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康复部康复二处,邮编100034。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略)

  

   中国残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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