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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1 生效日期: 2011-11-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卫函[2011]97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个别医疗机构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件,反映出医疗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关诊疗规范和常规执行不严,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并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请各地各单位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以高度的责任心,加强医疗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彻查安全隐患,保障医疗质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三好一满意活动的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对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系统暴露的影响恶劣的医疗安全责任事件进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医疗安全责任意识,避免类似医疗安全事件再次发生。

  二、查找隐患,整改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完善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要求,认真查找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各个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整改,杜绝隐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或因制度不落实发生严重医疗安全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求其责任。

  三、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管力度。结合“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检查活动,对所辖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加强指导,消除隐患。对辖区内发生的医疗安全事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报告,追究相关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完善机制,医患和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制度,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互信,引导患者合理预期;要加强投诉管理,及时处理并答复患者投诉,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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