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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7 生效日期: 2011-11-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京民优发[2011]47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2003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4〕20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即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三、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4万元,新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做好2011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对2011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11年10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县负责。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五、2011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2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义务兵优待金由区县财政安排,其中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按双倍标准发放所增加的经费今年由市财政负担,从明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2.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中央残疾抚恤金标准
(元/年)
新标准
原标准
一级
因战
32990
28690
因公
31950
27780
因病
30900
26870
二级
因战
29850
25960
因公
28290
24600
因病
27230
23680
三级
因战
26190
22770
因公
24620
21410
因病
23050
20040
四级
因战
21470
18670
因公
19380
16850
因病
17810
15490
五级
因战
16770
14580
因公
14660
12750
因病
13620
11840
六级
因战
13100
11390
因公
12400
10780
因病
10480
9110
七级
因战
9960
8660
因公
8900
7740
八级
因战
6290
5470
因公
5760
5010
九级
因战
5230
4550
因公
4190
3640
十级
因战
3670
3190
因公
3140
2730


  

  附件2:

  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象类别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元/月.人)
原标准
新标准
孤老
烈士遗属
1641
1828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566
1745
病故军人遗属
1417
1579
烈士遗属
1492
1662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417
1579
病故军人遗属
1267
1411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984
3324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1492
1662
非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
1342
1495
解放战争
1267
1411
建国后(1954年11月1日之前入伍)
1120
1248
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1045
116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39
600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539
600


  

  附件3:

  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原标准
(元/月)
新标准
(元/月)
一级
因战
1492
1662
因公
1462
1629
因病
1433
1596
二级
因战
1402
1562
因公
1373
1530
因病
1342
1495
三级
因战
1313
1463
因公
1283
1429
因病
1253
1396
四级
因战
1224
1364
因公
1194
1330
因病
1164
1297
五级
因战
1134
1263
因公
1089
1213
因病
1045
1164
六级
因战
999
1113
因公
955
1064
因病
911
1015
七级
因战
865
964
因公
805
897
八级
因战
746
831
因公
687
765
九级
因战
627
698
因公
552
615
十级
因战
477
531
因公
403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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