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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8 生效日期: 2011-11-18
发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德政办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对实施《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清理工作作出了部署,为确保我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有效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关于行政强制规定清理。

  重点对今年9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及其依据,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

  重点对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其他主体进行清理。

  清理的内容包括:实施的全部行政强制事项、具体实施主体及其依据。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政府文件和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起草的市政府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报送清理结果。其中,对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要逐件填写《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法制办审查认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

  (三)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填写《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市法制办审查确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按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实施或者起草的,主要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工作,在提出清理处理建议时必须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因政府机构改革,原有机构撤销、职能调整、名称变更的,由目前实施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或机构,由市级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统一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驱逐、强行驱散、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

  (3)扣押财物(暂扣、扣留财物等);

  (4)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扑杀、销毁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而实施的,其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第二,是在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一种“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相对于强制措施的“暂时性”,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拆除、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等)。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规定的,市政府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扩大规定。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应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5.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

  (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标准。

  1.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2.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对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经清理审查后提出保留、废止或者待处理的建议,统一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市法制办审查认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审查后,提出保留或者调整的建议,统一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市法制办审查确认。其中,提出调整建议的,还应当同时报送调整的具体方案。

  待处理情形为各单位经初步审查,发现市政府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与行政强制法明显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待处理”建议,待上位法作出处理后再作调整。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行政强制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县(市、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组织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正式报送市法制办。

  五、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全面清理阶段(2011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市政府文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附件1-4项表格,加盖单位印章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依法审查认定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市法制办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三)第三阶段,处理公布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底)。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办汇总上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清理结果。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自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各县(市、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由各单位在今年12月10日前,将清理处理报告,报送市法制办,并公布清理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各项清理任务,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全面清理,依法审定。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全市有关行政强制的各项规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修改、调整、取消或者废止。要坚持依法审查,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把握清理认定标准,依照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纠正、调整和公布。

  (三)密切沟通,搞好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市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市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市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2.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表

  3.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4.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颁布日期
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划√)
处理意见
符 合
不符合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文  号
 
颁布日期
 
序号
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文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的名称及条、款、项
存在问题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几条的规定
       
       
       
       
       
       
处理建议
保留 废止 待处理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表》填写说明

  


  一、在对市政府文件进行清理时,有涉及行政强制的,填写此表,每个文件填写一份表格。填报本表的同时,请附送该文件的正式文本复印件。

  二、依据:必须逐一填写具体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三、存在问题: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该栏中填写以下所列项目的相应数字,存在哪项问题就填写哪个数字,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在该栏中填“无”: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②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③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④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⑤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四、处理建议:待处理是指对经初步审查,发现省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的上位法即与行政强制法明显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待处理”意见,待上位法处理后再作调整。

  五、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

  

  附件3: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具体实施主体的名称
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划√)
处理
建议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符合
不符合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填报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强制事项
名称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
 
依据
清理
序号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名称及条、款、项
   
   
   
   
问题
审查
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委托或者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  条(款项)的规定
不存在上述问题,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建议
保留
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填写说明

  


  一、要按照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填写,一个事项填写一份表格。

  二、行政强制事项:除填写具体名称外,还应具体区分种类,即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并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三、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应填写具体实施的机构名称,如××大队。

  四、依据清理:必须逐一填写有关的具体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以及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五、问题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如: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第×条(×)项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则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

  六、处理建议:“保留”是指主体合法,维持现状;“调整”是指目前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提出调整建议的,要同时填写“具体调整方案”。

  七、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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