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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1 生效日期: 2011-11-21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着力解决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促使小型和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支持原则及重点

  

  (一)支持原则

  

  遵循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原则;突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原则。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支持、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民生性服务业、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休闲观光、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小型微型企业。鼓励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餐饮、娱乐、家政服务等民生性服务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具有小型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并根据形势发展作适当调整。

  

  三、支持措施

  

  (一)加大小型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从2012年起,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重点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资金,切实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着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

  

  4.鼓励银行(含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5.支持担保公司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担保业务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由政府出资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放大作用,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

  

  7.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8.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9.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并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10.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11.市和县(市、区)财政设立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支持特困小型和微型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12.建立三级服务网络。建立完善以政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运作规范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服务网络。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功能,及时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

  

  13.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小型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14.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小型微型企业与银行及政府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小型微型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各类商会和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融资服务等活动,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活力。

  

  (四)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5.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和招商引资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16.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有品牌,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名牌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60万元人民币。

  

  17.开展各类培训。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加“银河培训”工程,支持对小型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企业、大集团培训基地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培养人才。

  

  18.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坚决治理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从严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评比达标活动。

  

  四、保障机制

  

  19.建立工作机制。建立郑州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20.建立考核机制。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期对各县(市、区)新增小型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将予以表彰。

  

  21.加强统计监测。各县(市、区)要加强小型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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