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1 生效日期: 2011-11-21
发布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布文号: 汴政办[201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1〕72号),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是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五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二是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三是所作规定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四是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五是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的机关(即发文机关)负责清理。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具体步骤是:

  1.组织动员(11月23日前)。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订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人员,组织学习行政强制法和清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清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审查公布(11月23日至12月10日)。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完成废止、修改等程序。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3.总结报告(12月11日至12月20日)。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三、认真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一)清理的范围和目的

  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都要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目的:一是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应当实施的行政强制的范围、种类和项目,为正确实施提供明细清单;二是要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和人员,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分级清理、分级公布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1.执法单位自行清理(2011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执法单位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认真组织清理人员在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和种类的基础上,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样式请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下载,网址:www.hnfzw.gov.cn),经召开负责人会议认真研究,准确认定,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确认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委托、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自行纠正。

  2.政府法制机构审核(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各执法单位的《实施行政强制依据》对照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各县区、乡镇政府的清理情况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3.政府审定公布(2011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将经审核合法的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汇总(或者直接以文字形式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分级向社会公布。

  4.汇总上报(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汇总本地各执法单位的清理情况,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要切实保障清理工作所需的场所、经费和条件,保证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市直机关中需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单位(44个)

  


  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外侨办、国资委、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安全监管局、畜牧局、文物公园局、人防办、地震局、农机局、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河务局、烟草局、公安消防支队、盐业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