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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2 生效日期: 2011-11-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11]第16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异地连锁店增值税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汇总申报纳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11]101号),经其主管国税机关(苏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审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已在苏州市设立了141家分支机构,,实行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01号)的精神,同意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采用 “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年终由财政统一调整地方财政利益”的办法。该公司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以及发票使用等问题按《关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涉及地区间利益调整的由省财政厅根据《关于连锁企业合并纳税后地区间利益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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