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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2 生效日期: 2011-11-22
发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11]3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11〕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养老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成都市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要求,现就加快全市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紧迫性

  截至2010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02.79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7.6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35%。预计到2015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4.8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9.15%以上。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给我市老龄公共服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带来较大压力,急剧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与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机构养老床位数低于国家标准,机构养老服务的总体供求之间呈现出严重失衡的状态。为实现《成都市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工作目标,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促进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以满足我市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明确社会化养老机构类型

  社会化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管理,配套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和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专为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服务场所,包括在城市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管服务而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我市社会化养老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定位分为以社区托老服务为主的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以生活护理服务为主的基本保障型养老机构和以市场高端服务为主的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社会化养老机构经营性质可分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单位和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严格执行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新建社会化养老机构应符合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应按照《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有关规定,可与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建或叠建,其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0张床位。基本保障型和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张床位,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为30-40平方米。

  社会化养老机构建筑应符合国家《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其中,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应配套设置全科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房产改建养老机构的,应符合上述标准。

  四、加大社会化养老机构政策支持力度

  (一)项目用地保障。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对2013年底前确定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市发改委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对基本保障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供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整理成本,并采取挂牌方式供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将养老机构项目的建设要求纳入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由土地竞得方承担配套建设任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对市级养老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所需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其供地起始价不得低于土地整理成本或基准地价;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建的特别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政府“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房产,兴建开办养老机构。因城市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含增加容积率)用作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其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价差额的60%收取。

  (二)财政资金补贴。对新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改(扩)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按照每新建(增)一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成都市户籍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财政补贴资金由区(市)县承担,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县上一年度财政补贴金额给予50%的财力补助,并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对服务性床位补贴的自然增长机制。
(三)相关费用减免。社会化养老机构服务性用水、用气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配套费,生活起居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用电标准执行。基本保障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全免;社区配套型和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09〕67号)规定执行,对其养老服务设施部分建筑按50%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加强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

  社会化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享受政策性补贴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成都市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服务补贴协议,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由民政部门按其实际建成床位数及时核拨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化养老机构的服务性床位补贴由市和区(市)县老龄办据实按月审核,每半年拨付一次。

  享受扶持政策的社会化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性质的,要提前告知民政部门,对其已享受的政府一次性建设补贴进行清算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服务性床位补贴的社会化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解除服务关系,服务性床位补贴即行终止。

  六、完善保障机制

  (一)落实政策措施。各区(市)县要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并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促进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措施和办法,积极为社会化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部门联动。卫生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规定,支持社会化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医疗分支机构。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社会化养老机构附属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审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要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区就医所涉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教育、体育部门对社会化养老机构内需配套幼儿园和体育设施的,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优化发展环境。民政、工商、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和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优化社会化养老机构在登记注册、立项报建、土地征用、工程验收、财务管理和产权变更等方面的办理流程,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服务业相关标准,加快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规范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抓紧制定社会化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所列支持政策凡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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