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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3 生效日期: 2011-11-23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1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福州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立足福州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大力扶持和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辨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科研创新体系和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力争至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发展均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较大改善,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明显提高,科研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传统医学文化得到充分保护,中医药文化进一步弘扬,努力使我市中医药整体实力继续位居全省前列。

  

  二、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1、优化中医药机构布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原则,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规划设置,每个县(市)都要办好一所承担本区域中医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中医医疗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对现有中医医院不得撤销合并、不改变性质。政府举办的增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区级中医院,要保留中医院的牌子和基本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有条件的要争创等级中医院。没有设置中医院的县区要在新一轮医疗资源规划调整中,重新设置和布局。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制定优惠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和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依法强化对中医药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到2015年,逐步建立以福州市中医院、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为龙头,以各县(市)区中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为骨干,综合医院中医科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为重要力量,以中医诊所、门诊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等为补充,融合医疗、康复、预防、保健为一体,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加快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辖区中医医院业务用房和设备配置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配齐基本设备,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全市市、县两级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医院设备、人员编制、实用人才配置要与其规模、等级、功能相适应;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实力争取进入全国中西医结合医院先进行列;福州市中医院力争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核定床位数≥500张;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罗源、永泰县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或以上中医医院标准,核定床位数≥100张;闽清县中医院达到二级乙等或以上中医医院标准,核定床位数≥60张。
  3、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市、县两级综合医院应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标准,设立中医科、中药房,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引导各级综合医院重视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充分利用人才、设备优势,努力为从事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人员提供良好条件。积极开展国家和省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中医科创建工作。

  

  4、健全和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和功能。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强化中药房建设项目,力争至2015年,实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甲类、乙类乡镇卫生院都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要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开展诊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推进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社区中医药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列入创建国家级、省级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市)和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区,市里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的中医执业医师通过增加执业注册地点的方式,到城市社区、农村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扩大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二)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1、加强中医重点专科(专病)、特色专科建设。鼓励支持市、县级中医院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医专科和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中医专科,市、县财政要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医保部门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传统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的医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力争至2015年,将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中西医结合骨科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中西医结合骨科专科。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建设和达标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专科力争达到15个。每个县(市)区级中医院都有1~2个省级重点中医专科,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中医专科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培育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疗效显著的中医名科,在全市形成中医药专科品牌优势。

  

  2、增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竞争力。全市中医医院要坚持以中医、中西医结合为主的办院方向,继承并发挥中医药优势,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提高诊疗水平与中医药防治效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救治体系和医疗紧急救援网络,加强中医医院急诊科建设,增强应急救治能力。深化中医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加强中医医院医疗服务与绩效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经济管理,推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中医医疗机构经济运行成本。

  

  3、发展中医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和健康指导,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健全城乡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抓好福州市中医院和仓山区中医院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3年内普及到全市各中医医院。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依法规范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药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需求。

  

  (三)积极培植、发展中药产业。

  

  1、促进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展全市中药材资源普查,建立中药材数据库以及道地药材、大宗药材、珍稀野生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建立闽产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区。加强道地药材、大宗药材、珍稀野生中药材良种繁育、审(认)定及配套技术研究,建立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良种培育基地。结合农业、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设一批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生产基地。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投资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中药企业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规范化种植认证。
 2、加大中药新药创新研发支持力度。引导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中药新品种创新研究和我市的名优大品种中成药二次开发,在短期内打造一批大品种名优中成药。继续开展民间中医药(含青草药)验方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加强畲医畲药等民族医药研发,开展中医名方、验方筛选评价研究与普及应用,开发新一代中药制剂产品。

  

  3、培育大型中药企业和产业集群。选择有条件的中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争取加快进入资本市场,培植和壮大一批本土龙头中药生产企业。力争用3~5年时间培育出自主创新能力强、知名度高、年销售上亿元的大型中药企业。重点支持若干个集道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现代中药研发、生产、商贸、信息交流等为一体的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培育若干个产值上亿元的现代中药产业集群。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内销、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名优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4、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的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以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依法简化中药制剂申报程序,加快审批进度。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社区、进农村,让更多患者受益。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支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共建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5、加强中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各相关企业开展中药品种注册工作,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

  

  (四)大力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与传播。

  

  1、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鼓励中医药技术人员开展临床科研工作。加大科研投入和扶持力度,科技部门每年在中医药科研立项和经费上予以倾斜,加强中医药临床基础与应用研究,重点加强骨伤、妇科、肛肠、肿瘤、糖尿病等在我市具有优势的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防治和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的研究。至2015年,争取1~2个中医重点专科成为省级临床研究基地,2~3项科研项目力争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成果奖。科技主管部门扶持开展福州道地药材良种培育,发展福州市中药材种植规范化生产基地,密切产学研合作,加强中药研发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壮大中医药产业实力。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在中医药科研立项、成果奖励等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2、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设立福州市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设立专项基金系统,研究与传承福州市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挖掘、整理民间中医药单、验方和诊疗技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重视中医药知识的产权保护,在挖掘、整理民间中医单、验方和诊疗技术过程中注意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对一些具有显著优势或特点的中药材,积极组织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推进其制作技艺列入国家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结合应用专利和商业秘密等保护方式,在中草药药剂的研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功能、新处方、新用途申请专利;在引进外资开发中医药过程中注意防止传统知识流失。加快民族医药发展,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对福州市畲医畲药进行抢救性调研挖掘。

  

  3、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做好福州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以及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弘扬董奉、陈修园中医药文化,支持建立福州市中医院青草药种植应用与教学科研基地,着力打造福州中医药文化品牌。中医机构建设要在环境、建筑、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4、促进中医药交流与合作。发挥民间、政府多渠道作用,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海西建设为契机,以海峡论坛为平台,建立福州与台湾中医药专家学者学术交流互动机制;创办海峡两岸国医论坛,加强与台湾各类中医药学术团体和产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中医药对外合作领域,吸引境外资金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个人到境外开展中医药业务工作。
  (五)全面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中医药学科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要采用多种方式,重点引进急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制定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发挥激励机制的导向作用,鼓励优秀中医药技术骨干脱颖而出,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物。开展福州市国医名师评选工作,探索建立基层优秀中医药工作者的评选机制。以中医临床能力培养和评价为重点,完善中医师承制度;对已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中医药专家师承导师和优秀中医临床研修人才的科研经费,市级财政按国家、省专项经费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2、完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从业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巩固并提高不同学历层次、不同知识结构、不同职称的中医药人员的业务素质。鼓励西医学习中医,选派符合条件的西医医生报考省卫生厅组织的、由福建中医药大学承办的脱产带薪西学中班以及其他各类西学中继续教育。

  

  3、加强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的培养。为了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卫生、人事、教育、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专门方案,从福建中医药大学等中医院校吸收中医、中西医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充实到各级医疗机构中。

  

  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且在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全日制医、药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毕业生,可在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入编聘用,受聘人员在受聘单位服务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到乡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凡在乡卫生院工作并获得士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薪级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在8年内离开的取消这级工资,8年后离开的保留这级工资。

  

  每年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速中医药队伍知识更新。以福州市中医院和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依托,建立基层中医药人员培训基地,通过继续医学教育、业务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加快培养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3年内全市乡村医生、社区全科医生和乡镇中医师轮训一遍,通过培训,中医药适宜技术在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的推广覆盖率达到100%,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中医师掌握不少于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力争每个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至少有1名医师掌握不少于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三、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政策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把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作为关心群众、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并定期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本级卫生、人事、财政部门,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和省核定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辖区中医医疗机构的编制,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及时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同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发展需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编制,为基层群众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政府责任,按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要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提高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经费补助标准。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实行中医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并与财政补偿挂钩,考核合格的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津贴由财政全额拨款。市本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重点扶持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的中医诊疗和急诊科抢救仪器设备的配置,中医院特色评价奖励、人才培养、学科(专科专病)建设、中医药继承、科研创新、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体系建设、适宜技术推广、中医科普宣传等项目。各县(市)区每年要设立不低于50万元的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积极推荐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费用支付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按照中西并重的原则,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订、临床使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鼓励使用中医药。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县级中医医院可以执行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四)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履行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对创新中药审批的优先服务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中药特色制剂的研制,促进中医特色发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的配置,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激励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应用,为现代中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中医医院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所需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科技部门要抓好中医药科技创新,根据中医药学科特点评定科研课题和成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知识产权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鼓励中医药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政策措施。物价部门要制定体现中医药技术价值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合理的中医药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教育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药的人才培养和科普宣传教育。编制部门要结合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核定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编制。公务员局要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要根据学科特点研究制定适宜中医药人才成长的优惠政策。文物部门要重视中医药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继承、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作用。台办和外事部门要支持中医药对台、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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