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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媒体公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3 生效日期: 2011-11-23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1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督促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媒体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收集报送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隐患于每月23日前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和在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重大隐患逐项登记建档,于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至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于每月28日前,将本地区重大隐患汇总上报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公示范围

  

  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原则上均要在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在媒体公示:

  

  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查处、上报而被市、县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

  

  2. 整改不积极或拒不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 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时限要求整改到位的;

  

  4. 未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预案和时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履行验收销号程序,擅自投入生产、经营或建设的;

  

  6. 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需要公示的其它情形。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公示内容

  

  对需要公示的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在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事故隐患单位名称、隐患概况、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领导、直接责任领导、单位责任人、督办单位及督办责任人等基本信息。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认真履行隐患排查、上报、整改职责,尤其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而被市、县相关部门暗访检查发现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严肃追究,追究结果将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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