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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4 生效日期: 2011-11-24
发布部门: 杭州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计算机涉密网络,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以及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局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在局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笔记本)、打印机、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涉密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和非涉密网进行物理隔离。各处室(单位)接入涉密网络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和非涉密网。

  

  第三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以任何形式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无线网络连接;不得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等外设进行操作;不得接入非涉密网络。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七条  凡是需发布到互联网的信息必须进行审查;信息发布和传输的保密工作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条  凡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维修,必须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监督。并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记录。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相关外设的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或送交市保密局统一销毁,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其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者在涉密计算机上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十二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一时间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市保密局报告。

  

  第十四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禁止将涉密打印机及硒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五条  非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使用人具体负责,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或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处室执行本制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信息中心)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局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互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接入涉密网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并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到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保密局统一销毁。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对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和进行公益捐赠。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涉密移动储存介质在非涉密环境使用。

  

  第二十五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使用人具体负责,涉密移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或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门户网站及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和相关政策必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审批。在局各业务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关政策必须经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批。向公共信息网络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局门户网站和业务网站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一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未经批准的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

  

  (五)其它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三十二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处室(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 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处室领导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分管局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有国家秘密在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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