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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4 生效日期: 2003-09-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8月以来,我市部分地区先后发生急性肠道传染病疫情,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正值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急性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吸取“非典”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急性肠道传染病疫情对人民生命安全和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带来的严重影响,切实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力度。过去防治传染病疫情的经验表明,凡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施落实的,疫情都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控制和扑灭。为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二、尽快制定和落实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和防控工作预案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应急机制和工作预案。要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发生疫情地区,要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确保疫情控制及时、有效,防止蔓延;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疫情监控,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防止传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将防治和控制急性肠道传染病疫情的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三、当前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今年,我市先后发生洪灾、旱灾,给群众饮水带来严重影响,容易引起肠道传染病暴发。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饮用水卫生问题,各供水单位要严格落实饮水消毒措施,加大自检频次,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对乡镇水厂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 
  根据我市因聚餐引发急性肠道传染病疫情暴发逐年增多的趋势,2002年,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下发了《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加强了对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餐饮业、农家乐和农村家宴卫生管理,防止疫情暴发。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协作,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监管,督促经销商严格做好进销货登记,对经营水产品的餐厅(馆)实施重点检查和监控,严格食品卫生制度,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坚决整改或予以严厉查处。 
  (三)开展学校卫生大检查 
  目前,正值大中小学开学之际,大量学生返校或到校,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学校食品、饮用水、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立即整改,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发生。 
  (四)严防建筑工地传染病疫情暴发 
  建筑工地尤其是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大型建筑工地,生活设施差,一旦发生疫情,极易引起传染病暴发流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饮用水卫生制度,改善生活设施,防止建筑工地发生传染病疫情。 
  (五)加强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发动居委会干部、农村驻村干部和基层防保医生,结合夏秋季防病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等,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防病能力和依法防疫的意识。 
 
 
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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