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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5 生效日期: 2011-11-25
发布部门: 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融政发[201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及《广州军区、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15号)的精神,2009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确定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县的通知》(桂政发〔2009〕50号),确定我县为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县,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平战结合”的方针,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人民防空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人民防空建设标准。我县为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县、要按照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自治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主管部门应按照《人民防空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防空办公室抓好人民防空建设。要完善人民防空工作机制,建立联审联批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竣工验收和易地建设费的收费管理上,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把关,确保落实。

  

  二、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工作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人武部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领导。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议军会议内容,定期研究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工作政策。解决好工作中重点、难点等问题。

  

  三、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按照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的要求,积极筹措和落实人民防空经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人民防空经费,确保人民防空建设需要。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调控、截留和挪用。

  

  四、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要求预留出工程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界定工程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将人民防空办公室列为自治县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县城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无法修建的要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依法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行政审批序列,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防空地下室必须使用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防户专用设施设备,并在建设施工时安装到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向建设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五、加大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建设力度。逐步将指挥所、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完善各类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保障。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5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抓好警报器的更新换代,逐步建立警报控制系统,提升警报保障能力。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应对突发重大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和战时安置、疏散人员的场所,确保应急需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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