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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审核确认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证备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5 生效日期: 2011-11-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府法发[2011]4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行政权力主体和职能配置发生变化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编办、省法制办统一组织,重新对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对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备案和公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

  

  (一)审核确认对象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次审核、确认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包括: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3、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二)审查内容

  

  审查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行使的执法权限是否符合法定范围等;重点是审查本次机构改革中机构组织变更或职能配置变化的部门、单位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

  

  (三)实施步骤

  

  本次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由省法制办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并按照附件1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文件及电子版报省法制办。

  

  2、审查阶段。省编办、省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2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省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经省政府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省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执法证件的备案、公告

  

  (一)备案、公告对象

  

  本次备案、公告的行政执法证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国务院部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制发证件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属无效证件,不予备案。

  

  (二)备案、公告步骤

  

  行政执法证件备案、公告工作由省法制办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材料征集。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负责填写《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登记表》,要求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2月底前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表》(含电子版)和证件样本报省法制办。

  

  2、信息汇总。省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证件信息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和汇总。

  

  3、信息公布。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省法制办将汇总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审核和确认以及行政执法证备案、公告工作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近期推行和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按时、按要求做好材料上报工作。

  

  (二)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本次审核确认工作结束以后,凡是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省法制办审核、确认,未经确认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无效行政行为。

  

  (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依法使用。但应由持证机关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本次备案工作结束以后,凡新申领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到省法制办备案,未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为无效证件,持证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其他相关事宜请与省法制办联系。

  

  联系电话:86062119 电子邮箱:sdsfzbjdxtc@163.com
  附件:1.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标准和材料准备要求

  

  2.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3.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

  

  4.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

  

  5.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登记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标准和材料准备要求

  


  一、审查标准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

  

  2、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和权限;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5、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执法依据,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委托手续完备,有按规定填写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且委托书没有超出委托期限范围。

  

  二、材料准备

  

  本次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中,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1、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2、依法设立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3、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执法权限的法律法规

  

  4、国务院部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

  

  5、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6、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由一个单位牵头填写《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并汇集下属单位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执法的组织,还应当报送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委托的法定依据、行政执法委托书等。

  

  附件2: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全称
 
地 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执法主体
类  别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
依据
 
执法权限
 
所需经费来源
 
队伍状况
编制员额
  实际人数
 
持有国家部委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证件名称
  发证
机关
 
持有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备  注
 
呈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

  汇总机关(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执法主体类别
 (职权/授权/委托)
1
   
2
   
3
   
4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

  


  委托单位:(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受委托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为规范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依据名称)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委托单位) 委托 (受委托单位) 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三、委托执法依据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  其他补充条款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0、  其他补充条款 

  五、委托期限

  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  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委托单位的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5: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登记表

  备案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证件名称
 
发证机关
 
执法类别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证件编号
执法岗位
执法区域
发证时间
证 件
有效期
备注
1
 
 
 
 
 
 
 
 
 
2
                 
3
                 
                   
                   
                   
                   
法律依据: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法律依据”为该部门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提交《登记表》时,应同时附法律依据具体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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