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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成都市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8 生效日期: 2011-11-28
发布部门: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成商发[2011]210号

  各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移动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依据《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09-201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1〕32号)、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意见的通知》(成商发〔2011〕10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09〕52号)及《成都市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项目资金实施意见》(成商发〔2011〕120号)精神,现将《成都市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补充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申报要求,积极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本意见同时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电子商务企业协会网站公布。

  市商务局网址:http://www.cdmbc.gov.cn/

  市财政局网址:http://10.72.94.41:7100/

  成都电子商务企业协会网址:http://www.cddzsw.com/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李红格

  市财政局外事外债处 莫玲敏

  联系电话:61883657(商务局)、86271145(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补充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补充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1〕32号),加快推进我市移动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依据《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09-2012)》、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意见的通知》(成商发〔2011〕10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09〕52号)及《成都市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项目资金实施意见》(成商发〔2011〕120号),特制定成都市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补充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为《成都市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项目资金实施意见》(成商发〔2011〕120号)的补充文件。本意见中所涉及支持对象、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材料、项目审定、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等均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移动电子商务企业”包括:

  1、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提供移动支付服务功能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我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2、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推广服务企业:为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提供注册用户发展的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培训服务的本市专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注册用户”指:在我市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登记注册、经国家级金融机构和行业技术平台认证的用户。

  第四条  支持我市移动电子商务用户发展

  1、对我市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应用推广服务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发展的移动电子商务注册用户,给予15元/户的用户发展奖励。

  2、我市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推广服务企业需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与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签署的推广授权文件及用户发展情况,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计划。

  第五条  支持我市电子商务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1、对获得国家部委支持、从事移动电子商务核心技术开发、与国家级金融支付机构签订协议并具备移动支付平台运营资格的我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补贴。

  2、对已获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证的我市全国性电子商务平台示范企业以及获得国家行业管理机构认可、整合全国行业资源的我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补贴。

  3、对我市经国内第三方知名咨询机构按照《成都市电子商务指标体系》开展成长性评估前10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补贴(本条第1、2款相关企业除外)。

  第六条  所有支持资金按照我市已出台的各项行业补贴政策规定的用途,用于支持企业市场拓展、技术研发、贷款贴息、引进管理人才和用户发展,并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间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

  第八条  申报企业职责

  1、履行电子商务统计义务;

  2、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扶持资金;

  3、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于2011年12月31日终止。相关内容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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