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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福利机构“清剿火患”战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8 生效日期: 2011-11-28
发布部门: 杭州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市直属福利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1〕31号)及全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领导指示,决定在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社区托老所等,以市民政局登记在册,取得浙江省民政厅印制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为准。对各类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民办养老机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

  

  (一)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相应的考评问责机制。

  

  (二)各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是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章和标准,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各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情况,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24小时畅通。

  

  (四)各单位的消防安全防范情况,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特点,提醒和告诫服务对象注意用火、用电安全,禁止卧床吸烟、乱扔烟头,不违规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以及乱拉电线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焊、气焊操作;是否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院区。

  

  (五)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测及检查情况,是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各单位的消防宣传及培训情况,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提示活动,在显著位置悬挂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示意图等;是否定期对福利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和防灭火能力;是否组织服务对象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七)各单位消防安全延伸工作情况,是否开展对机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治理;是否对孤儿寄养家庭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确保院外服务对象的消防安全。

  

  三、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整体部署,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层层落实,组织协调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要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消防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再细化、再分解。要依托“消安办”,着力构建网格化排查整治机制,开展好消防业务培训,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明确每个“网格”的检查人员、任务及责任。要对福利机构通过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整治,实现“一般火灾隐患100%整改,重大火灾隐患100%挂牌督办”的目标,促使火灾明显减少。排查整治应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机构自查。各地福利机构务必在11月30日前完成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并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所在地民政部门。市直属福利事业单位自查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市局福利处。

  

  对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达不到标准或整改不到位的,所在地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二)组织复查。各地民政部门协调消防、卫生等部门于12月15日前完成对本地各类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复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于12月30日前将情况总结上报市民政局。

  

  (三)重点抽查。市民政局结合年底养老服务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全市重点福利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抽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福利机构将进行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达要求的,将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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