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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和调整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8 生效日期: 2011-11-2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新人社函[2011]8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塔城地区、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

  根据部里要求,将伊犁州、塔城地区、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等四个今年原列为自治区失业动态监测的地州,在2011年底统一纳入全国失业动态监测城市范围之内。

  二、做好增加和调整监测企业样本工作

  为保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持续性,增加和调整企业样

  本工作统一在2011年12月进行。监测地区要通过增加监测企业样本,改善样本结构,提高样本分布的代表性。在原有监测企业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城市的经济总量、行业结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等因素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样本。同时,对原有不符合监测要求的企业样本予以清除。

  (一)关于新增监测企业

  选择监测企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具有代表性的行业;二是有效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三是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较大。

  1.行业分布:应选择在本地区就业总量中排名前10位的行业。要充分考虑当地产业结构的特点,将支柱产业纳入监测范围。要考虑行业分布的均衡,制造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的门类确定。

  2.企业规模:应根据当地企业规模情况,将大中小型企业按照相应比例纳入监测范围,控制大型企业的数量,中小型企业不得低于60%,微型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监测范围。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3.所有制分布: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3。

  (二)关于调整现有企业样本

  1.剔除已关闭破产企业等无效监测样本。

  2.剔除不符合监测条件的企业样本。

  3.更换企业样本必须在部里统一安排下进行,监测地区不应自行剔除、更换、补充。

  (三)关于监测企业数量

  1.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60家。

  2.人口在50-100万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45家。

  3.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家。

  三、加强数据报送和分析工作

  监测地区要加强对监测企业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失业动态监测数据上报要与就业失业相关数据同步,每月2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上报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对涉及人数较多的关闭破产、停业整顿、业务转移、经济性裁员等要作出专项说明。并认真做好数据分析,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定期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部里将对监测软件进行调整完善,为地方准确上报自治区数据和开展数据分析提供支持。为保障数据安全,监测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将数据上传后拷贝留存,部里将不再通过网络提供数据。

  四、工作安排

  监测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新增调整企业样本汇总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待审核后反馈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调整。12月底前,监测地区应完成监测企业建档期基础数据采集、核实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

  健全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是“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监测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要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目标任务考核,强化工作指导,及时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监测城市要加强对企业经办人员的定期培训,指导监测企业健全经办人员a、b角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适当的通讯、交通补贴。要加大投入,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联系。

  联系人:杨丽红 葛江云

  联系电话:0991-3689718 3689717(传真)

  

  附件:1.《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略)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 4754-2011)(略)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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