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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05 生效日期: 1993-07-0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司: 
  一九九三年五月,劳动部、经贸委、体改委、人事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以后,各地劳动制度改革工作蓬勃开展。目前已有一批中等城市如深圳、盐城、安阳、烟台、日照等市全面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这些地区都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制定了改革方案,以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实施,实施的范围也很广,包括了各类企业。尤其深圳市进一步明确了在企业内部完全取消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六月一日各类企业开始按全员劳动合同制运行。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希望各地区和有关行业借鉴深圳等地的改革经验,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把劳动制度改革由试点转向全面推广,与此同时,各地区应选择一至两个有条件的中等城市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条件的行业也应在本行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附: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 


 
 
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 
问题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就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提出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实施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市、区属和中央、各省、市驻深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上述企业的现有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新增职工(含从市外调进的干部和固定工、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等)打破现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企业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企业员工的聘用原则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办法 
  (一)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聘用。受聘员工具备的条件、聘用的办法,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具体确定。 
  (二)凡聘用上岗的员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或通过委托书委托代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厂长、经理和董事长以及相同职级的党群专职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办法进行聘任,采用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或董事长责任的办法,不签订劳动合同。 
  (三)原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内原则上按原合同执行。如企业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 
  (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采用定期、不定期,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形式,具体期限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五)对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属原固定职工的,允许其在六个月内调离企业,办理调动手续或自谋出路;如属原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可予以辞退。 
  三、员工的调动和流动办法 
  (一)企业从市外调入的干部和固定工,以及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从报到之日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市、区劳动局、人事局在办理上述人员调入、报到手续时,按合同制员工介绍到企业,其原身份在本人的档案中予以保留。 
  (二)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调入企业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调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可按本人原身份办理手续。 
  (三)调离深圳市的原固定职工,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四)企业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按《广东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解除、终止合同后的员工流动按下列办法处理: 
  1.属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可到各级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推荐介绍就业;也可自谋职业。 
  2.非深圳常住户口的临时工(含外来劳务工),到其户籍所在地驻深劳动管理机构报到登记,组织劳务介绍或返回原地。 
  四、必须妥善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未被企业聘用的原固定职工,应按以下方法和渠道妥善安置: 
  1.组织多种形式职业培训,为转岗或再上岗创造条件; 
  2.兴办第三产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进行安置; 
  3.在集团(总)公司范围内调剂解决; 
  4.按上述办法调剂仍有困难,本人又无法自谋职业的,可到市、区劳动和人事部门开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和介绍推荐就业。 
  (二)男连续工龄满25年、女连续工龄满20年,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原固定职工,以及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员工,企业应视其对现职工作的胜任程度,妥善安排岗位,并与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三)企业内部分配,应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为要素,确定员工岗位工资,按岗定酬、易岗易酬、同岗同酬。 
  (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标准文本(市统一印制)。合同签订后,由市、区劳动部门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 
  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市、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实施要求 
  取消企业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贯彻实施,在今年内基本完成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标。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员工学习领会有关政策规定,讲清目的意义,消除思想顾虑。要与加强定岗定员的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做到科学设岗,择优用人,建立和完善“岗位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激励竞争机制。要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不得建反国家规定,滥用招工用人权,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机随意辞退员工。要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级调解机构,认真处理好劳动关系,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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