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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8 生效日期: 2011-11-28
发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景政办发[2011]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精神,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是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新增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三)拟订全县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县“12348”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九)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治处与其合署)。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和信息化建设;负责会务、电子政务、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建和装备配备规划;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基建投资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负责机关预决算及财务管理,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及安全工作。

  

  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争先创优、立功创模和政治理论教育工作;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维稳和信访工作。负责干部人事、警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做好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和公务员录用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社区矫正归正人员管理科。指导和监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规划;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相关工作,履行相关程序;指导、督促、检查全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承担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指导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拟订全县公民普法教育规划、方案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和开展普法骨干业务培训、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学法用法建档考试工作;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宣传、调研和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县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基层工作科。制定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组织全县司法助理员业务培训;指导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的年检、变更和注销的初审;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登记、注册初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业务交流、调研;检查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执业纪律、办案质量。
  (五)公证管理科(公证处与其合署)。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县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县公证员执业初审;指导监督全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检查监督公证人员执业纪律、公证质量;依法代表国家承办国内、协办国际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证明。

  

  (六)法律援助中心。拟订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指导和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负责对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援助律师办案质量;负责“12348”法律服务工作。

  

  (七)行政法制科(律师管理科与其合署)。负责审核、备案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县律师机构的设立、变更材料的初审;负责全县律师执业资格、执业变更的材料初审;指导监督全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指导监督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我县设立和我县律师事务所在县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等。承担县司法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四、人员编制

  

  县司法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五个派出司法所行政编制16名,其中鹤溪司法所4名,东坑司法所3名,渤海司法所3名,沙湾司法所3名,英川司法所3名。每个派出司法所各核定股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归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发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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