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建设标准及实施(试行)办法》、《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上海市“低碳家庭”评选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9 生效日期: 2011-11-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科[2011]496号

  各区县科委(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十二五”期间本市社区科普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即将颁布的《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现将《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建设标准及实施(试行)办法》、《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及《上海市“低碳家庭”评选标准(试行)》(见附件)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建设标准及实施(试行)办法》

  

  二、《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

  

  三、《上海市“低碳家庭”评选标准(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建设标准及实施(试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在上海市各区县街道镇建设一批社区创新屋。

  

  一、目的与宗旨

  

  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屋)建设宗旨是“动手参与,激发创意”。它向公众弘扬科技创新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公众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的能力,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区公众开放,并能起到一定的引领科技创新和示范作用的服务场所,也是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市区创意竞赛与活动的基础场所。

  

  二、基本标准:

  

  1、有固定场所:创新屋应建立在社区,有可以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固定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可分为2--3个房间),适合6周岁以上各年龄层社区居民。一次性接待能力在30人以上,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

  

  2、有配套设备:创新屋必须具备适合居民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动手做工具及设备(如木工车床、金属车床、锯磨组合机床和钻、铣床等),也可以根据居民需求和社区特色,增添相关设备与设施。所有设备与设施必须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安全与质量标准。

  

  3、有规范制度:创新屋的活动应接受市、区(县)科普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建立健全年度活动计划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需配有2名以上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该指导教师需熟悉所使用的设备),及科普志愿者服务团队。创新屋隶属街道(镇)政府进行日常管理。

  

  4、有系列活动:创新屋运营与管理应围绕自身特色,组织开展经常性科普创新实践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动手实践活动的参与度,培养公众对科技创新及动手实践等方面的兴趣;创新屋应与所在社区的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科普教育基地等建立合作关系,携手开展社会化科普创新实践活动。

  

  三、建设经费:创新屋的建设经费由市、区共同出资建设,街道(镇)负责日常运行和材料损耗费用。

  

  四、申报程序:

  

  1、由各区(县)科委科协按照以上创新屋标准和要求在所管辖区域内的街道(镇)中进行遴选,对具备基本条件的可以从网上填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进行申报。

  

  2、市科委根据申报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并按年度计划和专家意见给予立项与资助实施。

  

  3、各区(县)科委科协应对市科委项目立项要求予以资金配套,并对项目的实施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在上海市各区县街道镇建设一批“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以下简称:“成果示范社区”)。

  

  一、宗旨和目的

  

  “成果示范社区”建设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在社区(街道)推进科研成果科普化的一项实践活动,以“普及科学知识、提高生活质量、促进成果转化”为宗旨。通过创建活动,促进一批贴近百姓生活的、较为成熟的科研成果在社区的应用推广,以达到改善居民生活、提高科学素质、促进社区发展、营造创新氛围的目的。

  

  二、总体目标

  

  1、根据市民对生活质量提高和社会环境改善的需求,重点围绕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饮食卫生、医疗保健、智能系统、应急避险等方面,选择一批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在社区(街道)开展示范应用。“十二五”期间,通过分阶段实施,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区域内的应用覆盖率达到85%以上。
  2、通过科研成果在示范社区(街道)的应用,使社区居民理解相关科学知识,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示范应用活动,提升示范社区的科普内涵,让市民“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十二五”期末,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区域内应用的居民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通过“成果示范社区”建设,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社区居民关注科研成果应用的效果,以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三、实施主体及区域

  

  “成果示范社区”的建设主体为本市各区(县)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实施区域为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所辖区域内的50%以上的居住小区。

  

  四、实施意见

  

  1、机构保障。建立由街道(镇、乡)牵头,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科普社会团体、成果(产品)提供方、居民等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建立项目管理、资料收集、数据统计、项目评估、民意反馈、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

  

  2、紧贴民生。选择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要符合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实施过程应广泛征询民意,调动居民参与的热情。

  

  3、符合规定。项目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特别是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科普的公益性,防止出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与商业营销相混淆的现象。

  

  4、重点宣传。制订并实施项目推广宣传工作计划,每年开展相关领域科普宣传、展示和体验的主题实践活动不少于6次;建立“科研成果科普化”志愿者队伍,与大学“科学商店”合作,每年开展有关的科普社区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项目实施区域内,做到资料入户、活动入户,公共场所设立宣教标识牌等,居民的知晓率应达到90%以上。

  

  5、科学评估。工作小组要客观地、科学地做好项目实施各阶段的评估、小结工作,特别是项目实施前后效益的比较工作,应结合宣传推广计划,以扩大宣传效果。项目提供方应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评估工作。

  

  五、建设经费

  

  “成果示范小区”建设经费由市、区、街道(镇、乡)出资建设,同时,鼓励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方的公益性投入。

  

  六、申报程序

  

  1、由各区(县)科委(科协)按照以上“成果示范小区”目标要求和每年市科委发布的《上海“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小区”建设项目指南》,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积极申报。

  

  2、市科委根据申报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并按年度计划和专家意见给予立项与资助实施。

  

  3、各区(县)科委(科协)应对市科委项目立项要求予以资金配套,并对项目实施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低碳家庭”评选标准(试行)

  本评选标准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的有户籍或长期居住证(包括外籍、港澳台同胞及驻沪部队)并有固定居所的家庭。

  

  一、有较强的低碳生活意识和良好的行为规范

  

  1、关心科学、提高素养,每年用于科普教育、绿色消费的开支占家庭年支出的比重较高。

  

  2、家庭成员自觉养成环保低碳生活习惯,认真饯行本市倡导的“家庭低碳计划15件事”。

  

  3、建立家庭减碳档案,计算家庭碳排放量并制定家庭减碳计划。

  

  4、家庭成员中有科普志愿者,全家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科普活动和低碳环保公益活动。

  

  5、积极挖掘家庭生活中的低碳窍门,并能将经验、方法、技能或作品传授、示范于社区其他家庭。

  

  二、实施家庭节能减碳措施取得显著效果

  

  1、采用各种有利于节电、节气、节水的产品、装置、设施和改装措施。

  

  2、实行各种家庭“3r”(减量化、再使用、回收利用)措施,做到废水和废物循环利用。

  

  3、自觉实施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成为社区示范户。

  

  4、坚持低碳出行,家庭成员(含有车一族)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出行率高。

  

  5、坚持家庭养花种草,居室环境绿化美化净化好。

  

  6、家庭人均用电量、用气量、用水量明显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水平。

  

  7、年家庭人均碳排放量明显低于全市人均水平。

  

  三、有特色事迹和获奖佳绩

  

  1、家庭或者成员在两年内至少获得一项由文明办、科委、科协、妇联等有关部门授予的市级及以上活动殊荣。

  

  2、家庭或者成员在两年内至少有一件在绿色(环保)或科普家庭创建活动中被社会公认或者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事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