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9 生效日期: 2011-11-29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11]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工作,保障事权下放后工作能顺利开展,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事权下放主要内容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对市将下放区(县级市)管理的64项事权,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财力保障。

  

  (一)成建制整体下放。

  

  市本级事业单位成建制整体(包括编制、人员、事权管理)下放给区(县级市)管理,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扣除一次性专项支出后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

  

  (二)专项事权下放。

  

  1.社会工作专项服务下放。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退管服务、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领域。

  

  2.市政公用设施维护项目下放。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等。

  

  以上专项事权下放,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市财政没有安排专项经费的社会工作专项服务事权,属于区(县级市)单位部门职责的,下放后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项目审批权限下放。

  

  市有关部门将项目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区(县级市)管理的,分为3种情况处理:

  

  1.对《决定》要求市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如有非税收入,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非税收入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自收自用,专项用于该项目审批管理费用支出。若有剩余,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安排。中央、省、市政府对项目非税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对《决定》要求市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虽无收入来源,但市本级有专项安排管理经费的,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为基数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既没有收入来源,市本级也未安排专项经费的,下放后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3.鉴于2011年市本级预算草案已上报市人大审议,其中部分拟下放项目的非税收入已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对上述项目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为基数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从2012年开始,按照上述第1种情况执行。

  

  二、操作程序

  

  (一)对《决定》要求市下放给区(县级市)的事权,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级市)相关业务部门参考市法制办制订的《实施××(事项名称)委托书》、《关于移交××(事项名称)的协议书》的格式文本,签订相关委托书或协议书后,送市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划转。市财政部门根据《实施××(事项名称)委托书》或《关于移交××(事项名称)的协议书》确定的经费数额,通过财政专项补助形式将经费划拨给所在区(县级市)财政部门。

  

  (二)在事权下放过程中,原市有关单位(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未到期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接收事权后,应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后,方可由区(县级市)有关部门开展新一轮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工作。

  

  (三)从市和区签订下放协议或委托合同之日起,在此之前发生的各项合同约定的开支,均应由中标单位通过原有渠道申请支付;在此之后发生的剩余款项向区(县级市)申请支付。市财政向区(县级市)划拨的款项中,相应扣除由市本级已履行合同发生的开支金额。
 三、资金管理

  

  (一)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划转经费后,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相关经费编入实施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二)专项事权划转的经费,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市财政部门划转的专项经费。

  

  (三)加强对事权下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事权下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

  

  (四)市、区(县级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事权下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五、其他

  

  (一)国家和省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5号)和《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政府令第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含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之一,是指政府根据其法定职责,为社会发展和群众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有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准则,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努力提高政府对社会公共项目的服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市与区(县级市)政府、社会组织与市场主体、服务对象三类主体分别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项目协调推进。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预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要求,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社会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正、卫生服务、机关后勤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社会保险、退管服务、人事人才服务等服务对象,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交通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等。(三)经济管理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工程项目咨询、产业发展分析、投资项目评审等。

  

  五、购买服务程序

  

  (一)确定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根据事权,针对特定的社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经济管理等方面工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设计拟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测算服务项目的购买费用。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市本级或者区(县级市)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拟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含项目内容、测算经费及拟选择服务的提供机构)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选择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需购买服务的项目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在竞标的服务提供机构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素及质量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以“低价者得”为原则,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订立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履行合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按合同的约定向服务提供机构履行给付资金等义务,服务提供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服务负有监管职责。合同到期即由购买服务实施主体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市、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资金来源

  

  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步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投入。

  

  七、资金监管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提供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人大、社会的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终止经费拨付,视情况追回支付的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