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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1 生效日期: 2011-12-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
发布文号: 吉财税[2011]87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的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是销售货物时,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营业税: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起征点调整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起征点调整政策,不得借起征点调整之机,扩大范围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要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严格按照定额核定、发票管理等规定加强监控,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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