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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6 生效日期: 2011-12-06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推动我市富民强市战略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就在全市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围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进一步加大创业工作推进力度,全力打造创业政策最优、创业门槛最低、创业服务最好、创业环境最佳、创业活力最强的国际化城市,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局面,使创业成为推动青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引领、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形成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工作机制,确保成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到2013年,全市政策扶持创业3万人,组织创业培训2.5万人,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新创办私营企业5万户、个体工商户15万户。

  二、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引领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将创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核心,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面向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在青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和驻青高校的作用,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培育一批优秀青年创业者。大力营造勇于创业的社会氛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不断提升创业能力,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比例在目前3.8%的基础上,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左右。

  (二)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青创业。积极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搭建平台,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除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外,在启动资金资助、科技资助、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专门优惠政策。

  (三)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帮助失业人员创业作为解决当前就业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引导失业人员利用我市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重点发展商业加盟连锁、家庭服务业等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的项目,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吸纳更多失业人员就业。政府扶持或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经营性场所的摊位、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失业人员出租、出售。

  (四)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将扶持农民创业作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引导和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支持农民返乡创业。结合区市经济发展优势和产业结构特点,以发展区域节会经济、品牌经济为重点,因地制宜,扶持开发适合本地农民创业的庭院经济、农家宴、渔家宴、生态旅游等项目,大力培育“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发展农村特色经济。落实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创业奖励等扶持农民创业政策,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五)鼓励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再创新业。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加大对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业扶持力度,在创业培训、项目对接、人才支持、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或参办私营企业。

  三、宽松创业条件,拓展创业领域

  (一)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等所有创业者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允许各类创业主体按照平等竞争原则进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外设置限制条件。

  (二)放宽出资限额、条件。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新开办的企业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一次不能全部到位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的,不足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设立条件)的,在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和侵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不需提交新的验资证明;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形式投资入股。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允许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种养殖物等作价出资。
(三)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在各类科技园、创业园、写字楼等经营性场所开办的中小企业,只要对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已经登记备案的租房协议办理注册登记;利用自有土地、租赁土地创办企业的,可凭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办理注册;利用住宅房作为经营场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所在居民(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注册非生产类企业;对利用网络从事服务业,雇工人数不超过3人,不将住宅作为仓储和从事危化品经营的,经相关利害人同意后,可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农村流动性商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农民在农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

  (四)放宽试营业群体范围。在执行现行试营业制度的条件、标准基础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申请试营业人员范围扩大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市困难家庭人员等七类群体,免费核发有效期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要求继续试营业的,可再延续一次,有效期仍为6个月,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

  (一)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市财政每年安排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等项目;每年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创业培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引领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等;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持续发展等。鼓励五市设立农民创业扶持基金,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补。各区市政府要加大各项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将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并根据创业工作需要逐年适当增加。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民间投资进入创业领域,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探索完善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初始创业资本。完善“青易贷”项目计划,降低青年创业者担保条件,提供灵活便捷的信贷资金支持。实施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开设妇女创业贷款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作用,探索实行“农户联保、政府贴息”的创业扶持模式,促进农民创业。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扶持。市财政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贷担保。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五)实施自谋职业扶持金和创业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自谋职业扶持金和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资金扶持。

  (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完善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能力

  (一)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用,及时调整、充实创业专家服务队伍,大力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落实区市、街道(镇)公共创业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经费渠道等,加强创业服务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创业服务效果。规范创业服务工作标准,完善以“场地+资金+商机+培训+导师”为主要内涵的一体化创业服务模式,努力打造特色创业服务品牌。

  (二)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完善“一中心、多基地,有特色、广辐射”的创业孵化格局,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市场和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搭建创业载体。创业基地要全面落实创业培训、项目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服务及小额贷款担保、税费租金减免等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创业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各种类型的创业基地,对达到标准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对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帮助初创型小企业逐步做大做强。鼓励引导驻青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结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改造需要,增加创业教育内容,开设创业课程,增强各类院校毕业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

  (四)深化创业指导服务。利用各级创业指导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等。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委员会、创业专家志愿团作用,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帮助解决创业难题。建立完善创业项目库,优化创业项目开发和推介机制,引导创业者围绕新产业、新产品、新科研成果进行创业。深入开展创业助推行动、创业服务高校行、创业大赛等系列创业服务活动,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努力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扎实推进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完善长效机制。要及时调整充实各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全民创业工程,结合开展创业型区市、街道(镇)和社区(村)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切实抓好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级发展改革、经信、科技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创业产业指导目录,指导、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各级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城建、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和银行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创业工作合力。各级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促进全民创业工作。

  (二)严格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列入部门政绩考核体系进行督查。市政府将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每年与各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市政府要建立全民创业目标体系,分解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体系。
(三)加强工作调度。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调度情况,确保全民创业工程扎实推进。各区市政府要落实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季度报送制度,按时汇总上报各项指标、数据。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创业工作基础数据、材料日常管理,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情况,配合做好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绩效考评。

  (四)深化创业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创业政策解读、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动态报道等,进一步营造全民创业氛围。积极开展创业明星评选、举办创业大赛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创业先进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在全社会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形成想创业、能创业、创成业的良好局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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