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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8 生效日期: 2011-12-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11]175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6号令)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一、工作要求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是税务机关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基础和重要依据。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务必做到数字准确、填报规范、上报及时。

  

  二、表格报送期限

  

  (一)《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于次年1月份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卷烟信息,于价格调整后的次月15日前上报;

  

  (四)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且经核实后无正当理由的卷烟信息,于连续发生变化6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上报。

  

  三、各单位要及时发现和收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第26号令)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馈。

  

  四、本文生效后,市局下发的《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153号)同时作废。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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