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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8 生效日期: 2011-12-08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11]195号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通达(2009)字第028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1)27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1)27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庆生

  

  单位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159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1、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2、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3、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4、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5、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6、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五年。

  

  附表: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等级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典型设备名称
主要关键工艺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 注
主体
材料
特征结构参数(mm)
起吊能力(t)
压力容器、储罐
/
2、3级
碳钢、合金钢、不锈钢
冷卷:≤80
热卷:≤120
≤300
安注箱、硼注箱、容积控制箱等。
最终机加工、筒体卷制、封头成型(包括分瓣组对焊封头)、焊接、热处理、水压试验。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159号

主要外购项目:板材、锻件等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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