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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办理离休、退休、退职公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0 生效日期: 1993-04-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劳动部保险福利司
发布文号: (93)司公函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厅(劳动人事)厅(局): 
  近来一些离退休人员因出境探亲、定居等申请办理离退休公证书。我们意见,公证机关可以受理此项业务。对要求办理公证的人员,凭本人离休荣誉证、退休证、退职证及其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当地公证机关可为其办理离休、退休、退职公证书。 
  附:离休(或退休、退职)公证书格式 
 
  附件: 
 
 
离休(或退休、退职)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街××号,于××××年×月×日从×××××(原工作单位全称)离休(或退休、退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注: 
  1、本格式用于申办公证时尚未出境人员。对于已出境人员,可在证词中将现住址改为居住国地址。 
  2、对于去台定居人员,证词中现住址可不冠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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