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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9 生效日期: 2011-12-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火灾易发、高发季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或未遵守相应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一旦发现上述相关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据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按规定向建设、公安(消防)或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之一,应积极参与、督促和协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负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或项目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对未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的技术标准或质量。

  

  三、健全完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健全完善包括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防火重点部位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等在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制度,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要抓好以下措施落实:

  

  (一)详细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时,要详细绘制防火安全分布图,明确防火重点部位、责任区域、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点等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二)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和监护制度。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等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实施审批;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确保安全;严禁在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动火作业时应设立公示牌,落实专职监护人员“一点一人”措施,并配备齐全的消防器材和接火斗(接火盘),严禁乱扔焊条头;作业前后应加强巡视检查,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退场。
  (三)完善内部防火安全管理。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材料应符合要求;严禁在高压架空线下方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易燃物品;严禁在施工区域吸游烟;严禁宿舍内乱接乱拉电线,使用取暖、电加热及大功率用电器具;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按照规定落实临时消防水源,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压必须满足要求,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临警好用;应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保持工地消防通道畅通。

  

  (四)加强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对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施工区域应配专人值守和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施工单位应向既有建筑使用人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主动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开展疏散演练。

  

  (五)规范搭设施工现场脚手架。鼓励采用工具化钢脚手板和冲压钢脚手板。脚手架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高层建筑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脚手架,个别多层住宅修缮工程确需搭设毛竹脚手架施工的,须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性安全防护网。既有建筑改(扩)建工程的脚手架搭设,应不影响原有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

  

  (六)强化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传授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各相关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

  

  四、切实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定期会商、联动执法、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等制度,有效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一)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底数并落实力量,加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用足用好“三停”、强制执行、拘留等法律手段,依法督促整改到位。同时,要指导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逃生自救意识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二)建设交通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住宅修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或项目监理机构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建设交通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重点审查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以及施工临时用房、施工防护网消防性能等情况。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认真查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结合实际,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针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备、消防设备设施未配置到位等问题,落实专人、专款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形成常态长效机制,确保抓深、抓细、抓出实效。各级公安、建设、房管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施工现场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配足配齐消防基础设施,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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