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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5 生效日期: 1993-04-0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培字〔1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工厂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于原材料价格逐步放开,加上火车货运的调价,成本一再提高。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同意(见附件一),现将每本收费标准由原定的1.30元调整为2.50元,我部的起点收费标准由0.80元调整为1.50元(含邮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费用)。中间差价用于几个发放层次的邮寄、损耗等业务。请你们严格按标准收费,认真做好核发与管理工作。 
  今年“证书“分五、六月份和十一、十二月份两次发行,请你们将所需数量填入征订单,于四月三十日前报我部培训司,并将“证书”款分别在四月三十日前和九月三十日前寄来,我们将根据收款情况和需要安排发货。 
  开户银行:北京交通银行和平里办事处 
  户名:劳动部办公厅财务处 
  帐号:0149115003 
  联系人:李苏 刘剑波 
  电话:4213483或4213303 
  附件: 
  一、关于《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略) 
  二、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征订单(略)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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