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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3 生效日期: 2011-12-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1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我省城乡“十二五”环卫发展规划

  

  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是维护群众利益和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按照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全省城乡环卫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市、县要尽快编制城乡环卫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各市、县城乡环卫发展专项规划要在2012年10月31日前修编或编制并完成报批。

  

  二、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到2011年年底,要确保实现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的目标。受选址制约不宜自建垃圾处理场的县(市、区),要与相邻县(市、区)联合建设、共同使用或有偿委托相邻县(市)进行无害化处理;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要及时申报无害化等级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展缓慢的项目,要加强督查,加快进度,确保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对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现有垃圾处理场,要制定升级改造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对使用期满的填埋场,要规范封场,确保环境安全。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和相邻的县(市)共同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资源共享,实现规模效益。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提高收运设施和车辆自动化、密闭化、数字化水平。

  

  三、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工作

  

  各地要通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深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积极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不断加大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力度,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提倡简易、合理包装,引导、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和公众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减少包装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减少农副产品垃圾产生量;大力推广应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宾馆、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要逐步取消一次性日用品使用,改为明码标价、有偿使用,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重复使用的物品。

  

  各地要认真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废品收购点,规范分类标志,并根据本地垃圾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制定垃圾分类指南,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要加大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动员社区与家庭积极参与。加强生活垃圾可再生资源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重点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处理,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导则和评价考核指标,确定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要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单位和片区工作,探索经验,逐步推开。到2012年年底,列入省级试点的城市初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2015年年底前,50%的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实现垃圾分类收集。

  

  四、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

  

  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条件。推广莱芜、章丘、烟台莱山、昌邑、寿光等市(区)的做法,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向村镇延伸。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全托管、半托管和自我服务等环卫管理模式,逐步扩大“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范围。根据村镇人口规模、经济实力、自然条件等因素,建立村镇环卫保洁队伍,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站,购置垃圾转运密闭车辆,实行垃圾收集和运输密闭化。深入开展生态文明乡村建设行动和村镇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探索市(县)、镇、村和农民合理分担垃圾处理费用的运行机制和模式,化解资金制约瓶颈,有效解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难、环境卫生条件差的问题。制定农村环卫作业标准、垃圾收集管理、卫生检查评比等有关制度,完善村规民约,逐步形成村民自我管理机制,实现长效管理。
  五、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市(县)长负责制,广泛深入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青岛、潍坊作为全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要确保2012年年底前建成运行;济南市作为省级试点城市要确保尽快启动,早日建成运行。同时,要抓紧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开展省级和市级试点工作。各地要把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十二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配套联动,2015年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市建成运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同时,要加强和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建立台账制度、激励制度、督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鼓励和提倡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健全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行为。各地要加大投入,积极引导各类经济成份参与投资建设运营餐厨废弃物资源化项目。

  

  六、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水平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配备配齐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遵循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化作业,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管理,保证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严格控制垃圾焚烧温度,确保烟气排放达标,并将焚烧产生的飞灰、炉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强化管理和作业人员培训,建立运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及时组织无害化等级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未通过等级考核评价的处理设施不计入无害化处理范围,责成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对通过等级考核评价的处理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监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常规污染物及二噁英排放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七、完善和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保障政策

  

  加快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尚未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县要尽快开征,确保2011年年底前征收标准达到城市家庭10元/户·月,单位职工4元/人·月。已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镇村,由县(市)、乡(镇)政府参照省里的标准确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环卫事业的投入,并逐步增加,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以及环卫车辆等设备的更新,保证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要借鉴推广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等捆绑收费的经验,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垃圾处理费收缴和使用监管,确保垃圾收费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提倡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要积极组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拓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渠道。

  

  八、改善和提高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劳保福利、休息休假、岗位津贴、高温补贴等合法权益。要加强环卫保洁人员公寓、休息房、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建设,鼓励社会为环卫职工提供休憩点;加强环卫一线职工应对夏季酷暑和冬季严寒天气的措施,保障环卫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组织环卫职工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环卫职工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大力推广环卫作业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管理,逐步提升环卫行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
  九、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城市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强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细化任务目标,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拟订城市环卫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立项审批、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及相关处理装备研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垃圾处理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垃圾处理项目用地的审查办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物价局负责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及监管实施;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环卫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监督;省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标准制定和推广使用审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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