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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4 生效日期: 2011-12-14
发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布文号: 贵政办[201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港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由各县(市、区)应急办、民政局与当地气象局(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由市气象局)共同负责本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各县(市、区)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当地气象局),牵头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有1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1个或1个以上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当地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受当地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能与当地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当地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初审。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与当地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市、区)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本县(市、区)应急办、民政局与当地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重点单位并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突出成效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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