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08 生效日期: 1991-0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财政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关于发布〈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均应作为本企业的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从1991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企业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内部核算,其利润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今后,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项目在财务上均应作为非独立核算处理,不得在银行设立结算帐户。凡已经另设银行帐户的应予纠正。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税后留利核定四项基金问题,结合本市情况,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均已实行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挂钩,不再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只核定三项基金,其比例仍应执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定的二步利改税方案中的留利比例。 
  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有效益而增加税后留利的部分,5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其余50%主办企业在使用时,可自行转入企业留利中的其它几项基金,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转入工资基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