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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5 生效日期: 2011-12-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特种设备统计包括综合年报统计和事故统计。特种设备统计数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决策的主要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客观反映,是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绩效的具体体现。为做好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方式和时限

  

  (一)2011年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

  

  综合统计年报数据由原来的两次上报调整为一次上报,数据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电子数据以软件方式报送,上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纸质数据以邮寄方式报送,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以邮戳为准);当2011年数据与2010年数据相比较,出现异常时,要将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与纸质数据一同上报我局。

  

  (二)2011年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年报

  

  事故统计年报数据分两次上报。第一次报送纸质数据,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25日,上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传真至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第二次要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上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电子数据以软件方式报送,纸质数据报送至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2011年12月26日至31日期间发生的事故,以快报形式上报。请将已完成2010年及2011年事故调查工作的事故结案材料于2012年1月20日前邮寄至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三)电子数据填报网址

  

  电子数据填报网址为http://nianbao.cnisn.org,统计年报信息系统将于2011年12月19日试开放,于2012年1月1日至2月15日正式开放。

  

  二、统计口径

  

  (一)2011年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

  

  综合统计年报数据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办函〔2008〕105号)为准,并注意以下事项:

  

  1.表2中,职工人数按技术职称分类中,不包括技术工人,只填报在岗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数据;“检验人员小计(人)”是指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

  

  2.表3的填报单位为总局、省局、地市局所属的质检系统检验机构和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表4中,基本建设项目中7-13栏是指一个基建项目的整个投资建设到工程竣工完成过程的填报,项目完成后不继续填报。

  

  4.表5中,当年在用设备总计=上一年在用设备数+2栏-4栏,5栏=(56+57+58+59)栏。

  

  5.表6中,单位数独立填报;气瓶检验机构是指具有单一气瓶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具有气瓶检验资格的综合检验机构不属于气瓶检验机构;2栏=(5+7+9+12+15+17+21+24+27+30+33+35+38+41+43+45)栏,3栏=(6+10+13+18+19+22+25+28+31+36+39+46)栏。

  

  6.表15的数据应与上报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数据相一致。

  

  (二)2011年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年报

  

  1.事故年报统计数据要按照总局115号令规定的内容上报,并附相关照片和文字说明。

  

  2.事故年报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499-1995)计算。

  

  3.事故快报后,事故信息要通过事故续报、结报不断完善。事故结报内容要明确事故原因,写明结论性意见。

  

  三、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特种设备统计工作,把特种设备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探索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特种设备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特种设备统计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及时完成统计年报工作任务。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科学准确界定和统计特种设备事故。对有争议的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事故,可以参照经总局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事故案例界定(见附件),进行事故的分析界定,并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的组织工作,召开2011年度统计工作会议,开展统计年报信息系统的培训,组织填报单位认真填写统计数据,仔细审核本省的汇总数据,及时上报准确、完整的年报数据。

  

  (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要将分省、分设备种类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数据于2012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局。

  

  四、联系方式

  

  为保证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质量,我局确定以下单位负责统计工作的协调解释:

  

  1.网络方面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信息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10-59068986;

  

  2.信息系统方面由软件服务公司负责,联系电话:027-87405705;

  

  3.综合统计年报数据统计口径由我局综合处负责,联系电话:010-82262244;

  

  4.事故统计年报数据统计口径由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10-59068655,真:010-59068652。

  

  附件:2011年事故界定分析案例.doc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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