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6号――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措施的有关问题补充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5 生效日期: 2011-12-1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期限为2年。海关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75号公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现就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措施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自2011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税则号列: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2011年第75号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反补贴税税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实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7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