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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取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02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行[1991]32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取额的通知》精神,现将提取,使用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按照每人每月5.20元的标准,提取退休人员福利费。 
  二、提取办法:为了便于管理,合理使用福利费这项资金,各区县可考虑采取以下两种管理方式,即:1、每年由区县财政局根据退休(退职)人员实际人数,一次性拨给本区县民政局掌握;2、两局商定一个街道和民政局分别掌握福利费的比例。由主管退休人员工作的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意见。所提取的福利费,在退休费的其他费用项下列支。 
  三、退休人员福利费的使用,应按1980年京政发〈80〉76号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掌握使用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主要用于解决退休(退职)人员生活方面的困难。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统一规定以外的开支。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所发通知与本通知的精神不符者,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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