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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7 生效日期: 2011-12-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加快现代林业建设,促进全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林木种苗发展,加快林木良种化进程,确保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以推动全省现代林木种苗建设为目标,以基地建设为依托,以建立健全良种选育、生产供应体系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保障供应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产学研结合为先导,以执法监管为保障,加大择优扶强力度,着力构建完善的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体系,为全省林业可持续发展做好基础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突出良种壮苗的原则;坚持科技兴种,加快良种化进程的原则;坚持基地建设与行业能力建设并进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育苗面积稳定在30万亩,年产苗量达到25亿株以上。种子储备能力达到年均用种量的20%,主要造林树种的基地供种率达到90%以上,一级苗出圃率达到90%,优良品种转化率达到95%,良种使用率达到66%以上,林木良种贡献率达到35%以上。良种选育和基地建设水平显著提升,种质资源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形成完备的管理与协调、执法与质监、指导与服务体系,使良种生产、储藏、繁育、使用的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互为依托,把我省打造成东北林木种苗集散地。

  二、发展林木种苗的重点任务

  (一)确立林木良种基地优先发展地位。在现有林木良种生产基地中确定一批省级重点优良林木良种、采种基地,新建一批珍贵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能源林等树种林木良种基地。全省确定和建设重点优良林木良种、采种基地40处,规模4630公顷。对省级重点优良林木良种、采种基地,根据其建设标准及功能给予适当补助,用于良种培育、选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费用。

  实行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以国家重点良种基地为龙头,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为骨干,市级林木良种基地为补充的林木良种生产供应体系。以林木种苗科研为先导,力争在乡土树种开发利用、新品种引种驯化、抗逆性育种研究方面取得新突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定期检查验收,对未按期完成良种基地建设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或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二)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实行林木种子战略贮备,将种子贮备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通过省级财政投入,改建、扩建和新建以沈阳为中心的1处省级林木种子低温贮备库和辽东、辽西4处省级恒温库。设立省级林木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使我省林木种子年储备能力达到年均用种量的20%以上。各地区要依据本地林业生产实际,设立种子储备专项资金。

  (三)全面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与保存库及保护区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7年第22号令)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8〕197号)要求,以县(市)为单位,加快对林木品种、引进品种以及野生林木种质资源、良种基地、林木种质资源分布的调查力度。建立相关档案,公布省级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目录,构建国家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按照原地保存为主、异地保存为辅的原则,建设好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保护区、市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加强对珍稀、濒危树种、特有乡土树种的收集、保存和交流工作,为引种驯化,合理利用提供物质基础。杜绝盲目引种、生产与推广。(四)大力开展优良品种定向培育基地建设。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50处苗木基地作为扶持重点,采取定品种、定数量、定规格、定价格的“四定”培育方式,主要繁育红松、核桃、榛子、大扁杏等优良苗木。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以订单育苗为手段的种苗供应新机制。其他苗木的培育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指导相结合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

  (五)增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强化“两证一签”发放管理,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创造规范、有序、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破坏种质资源、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乱引滥繁和乱采林木种子等违法行为;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加工、包装、销售、贮藏等全过程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加强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六)加强种苗产业发展,做大做强种苗集散地。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优化配置,调整种苗结构布局,整合基地、人力、设备等种业资源,推动林业种苗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支持种苗集散地在发展过程中享受林业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培育和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影响力的东北三省知名林木种苗集散地3处。

  (七)加强良种审(认)定与推广力度。完善林木品种审(认)定制度和审(认)定标准,加强国家级和省级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鼓励从事林木良种选育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申报品种审(认)定。对通过审(认)定的优良品种选育者给予1至5万元奖励。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大推广应用的力度。因开展测定林、试验林、收集区、基因库等良种基地建设造成经济收入减少的,通过有资质的林业中介部门评估后,由各级政府建立经济补偿基金予以解决。

  (八)完善林木种苗信息化交流平台。建立全省林木种苗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全省林木种苗生产和供需信息,加强林木种苗预测预报工作,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为我省生态建设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十二五”期间,要完成省、市、县和重点种苗生产基地四级300个预测预报点的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九)加强林木种苗行业的合作交流与进出口监管。积极开展与国际、外省间的林木种苗培训、交流与合作,为推进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创造条件;发挥我省地缘优势,开拓国际、国内林木种苗市场,鼓励和支持优势林木种苗基地进行种子、苗木的贸易交流。规范外资在我省从事种质资源搜集、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和贸易等行为,做好进出口审批服务和安全审查工作。

  三、建立林木种苗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林木种苗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树立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的工作理念,将林木种苗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性任务长抓不懈。

  (二)编制林木种苗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推进林木种苗发展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编制好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推进现代林木种苗发展的任务和措施。根据规划调整和优化林木种苗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林木种苗业,打造知名品种和品牌,扶持有影响、潜力大的林木种苗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做好资金支持、配套安排、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木种苗发展的长期扶持机制。各级政府要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发展需要,建立扶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投入的稳步增长机制,确保全省林木种苗发展目标得以全面实现。加大林木种苗的科技投入力度,提高林业种苗科技含量;鼓励种苗育繁推一体化,逐步形成集研究与开发、试验与示范、培训与推广等为一体的现代化林木种苗科研与推广新体系;拓宽多方投、融资渠道和领域,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对品种的选引育繁、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创建、种苗龙头企业的发展等,通过资金扶持、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投入多元、利益共享的新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推动种苗生产企业或生产大户的发展。

  (四)切实加强种苗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林木种苗工作执法、质量检验经费、执法工作手段与条件,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和苗木生产基地技术人员配备和培训。通过加强林木种苗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种苗管理队伍的服务能力、执法能力、监管能力和咨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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