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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9 生效日期: 2011-12-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财库[201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为促进国债顺利发行,推进国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简称本届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储蓄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为基础,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截至11月22日,受理了45家机构报送的申请,申请材料全部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征求银监会意见,现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一、申请本届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原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有40家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10]305号)进行考评,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居前35位的机构,优先成为本届承销团成员。

  

  二、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后5位的原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与5家新申请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5号)中确定的排名方法择优确定3家机构。

  

  按照以上组建方案,授予38家机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本届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1
1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102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100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1025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10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10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10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102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100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103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100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1034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100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10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10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104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1055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10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1063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10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1075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1013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1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110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10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1102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10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11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10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11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102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50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8
102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50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102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50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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