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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0 生效日期: 2011-12-2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便函[2011]1680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保障2012-2014年国债平稳发行,在广泛征求国债承销团成员等金融机构意见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了《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现予发布,并就主协议签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协议于12月29日在2012-2014年国债承销团组建暨2011年国债发行工作总结表彰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上现场签署。

  

  二、请各国债承销团成员参加会议的代表,于12月29日8:30前在会议现场提交授权书(格式见附见3、4)。

  

  1.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请交于 巩方强(电话15810199676)

  

  2.储蓄国债承销团请交于 阎慧  (电话13810448419)

  

  三、主协议签字后,由各国债承销团成员带回加盖单位公章,并将其中一份于2012年1月6日前送至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附件:

  

  1.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

  

  2.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

  

  3.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签字授权书(样本)

  

  4.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签字授权书(样本)

  

   财政部国库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

  (样本)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9号),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为明确财政部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记账式国债发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等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财政部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国境内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过程中,规范甲乙双方的活动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需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有效且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债发行的政策。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年初公布关键期限国债全年发行计划;

  2. 每季度初公布当季记账式国债发行计划;

  3. 不迟于招标前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当期记账式国债发行通知,明确各项招标发行要素;

  4. 确定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及招标规则;

  5. 确定每期记账式国债的发行时间、数量、期限、付息方式、发行手续费率以及发行款缴纳时间等要素;

  6.组织招标发行;

  7. 按当期记账式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发行手续费。甲方指定账户按时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后,于规定的发行款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备案的乙方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支付发行手续费;

  8. 在各期记账式国债付息日及到期日,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9. 监督检查乙方承销、分销、交易记账式国债情况;

  10. 考核乙方履行本协议情况,向社会公布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考核结果;

  11. 对记账式国债发行兑付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对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参加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向甲方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

  3. 按照发行通知等文件规定,获取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

  4. 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记账式国债发行信息;

  5. 参加记账式国债改革试点工作;

  6. 优先参加记账式国债业务考察和培训;

  7. 申请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8. 在本协议生效后首次记账式国债招标前,开通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中心端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完善与国债投标相关的软、硬件设施;

  9. 按照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连续积极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满足单期国债最低承销比例及最低、最高投标比例要求;熟练掌握记账式国债承销有关政策及操作;维护国债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
10.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代投标,自营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自营账户,代理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客户账户;

  11. 按照招标结果确定的每期国债承销额度向甲方指定账户按时缴纳发行款,并在附言中注明缴款国债简称和乙方机构代码(参见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确认通知);

  12.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甲方准确无误地书面报备有关信息,报备信息如有变更,及时重新报备,报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报备乙方记账式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如乙方名称变更,及时向甲方备案;

  (3)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乙方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乙方变更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应当于启用新账户前1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4)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以下信息,如有变更,及时重新备案:乙方记账式国债牵头联系部门和缴款、兑付业务负责部门,各部门职责、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及有关联系信息等;

  13.积极参与国债交易,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14. 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国债管理工作;不迟于每季度初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本季度金融市场分析报告及改进国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迟于每年初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乙方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15. 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  乙方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的,除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权利义务后,还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 参加记账式国债季度筹资分析会;

  2. 对于可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按照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和发行通知规定进行追加承销。

  第六条  乙方超过其实际承销金额向甲方缴纳发行款的,应当向甲方递交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多缴资金数额退还乙方。

  第七条  乙方向甲方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甲方划出发行手续费退回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重新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八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发行手续费的,按未支付额,以应支付发行手续费截止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的,按未支付额,以当期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缴纳发行款的,按未缴纳额,以当期国债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发行价格折成的参考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缴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按照甲方收款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当期记账式国债规定有发行手续费,甲方收到乙方滞缴发行款违约金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会同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通知其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本协议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1.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2.对发行时待偿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记账式国债,乙类成员未在规定的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国债投标,与未达到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的情况,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4次;

  3.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或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

  4.出现超承销额度分销,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伪造国债账务记录、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金融违规行为;

  5.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居后。

  乙方甲类成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甲方有权将其调整为乙类成员。

  第十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登记托管及流通转让政策等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所称工作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为工作日的周六、日。

  第十二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如对本协议产生异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乙方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本协议自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确认乙方退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之日起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

  (样本)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成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为明确财政部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财政部

  乙方: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2012-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兑付过程中,规范甲乙双方的相关活动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需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有效且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债发行政策。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每期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条件。发行兑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或最大发行数量)、票面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额度分配和收回机制、发行手续费率、发行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条款;

  2.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及其他管理政策;

  3.及时准确披露储蓄国债发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每季度初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当季储蓄国债发行计划;

  (2)不迟于发行开始日前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发行通知,告知当期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条件;

  (3)不迟于发行开始日前第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发行公告,向社会公布当期国债主要发行兑付条件和相关信息;

  4.甲方按时收到乙方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缴纳的发行款后,应当不迟于应缴款日后第5个工作日,向经报备的乙方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支付发行手续费;

  5.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还本付息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不迟于储蓄国债还本日或付息日前第1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当期国债还本付息资金;

  (2)不迟于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资金清算日后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相关提前兑取清算期内产生的提前兑取资金;

  6.每期凭证式国债发行结束后,根据乙方当期凭证式国债实际承销和缴款金额,下发凭证式国债计息额度确认书,并据此还本付息;

  7.对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储蓄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2.按照储蓄国债发行有关规定参加储蓄国债发行;

  3.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获取储蓄国债发行手续费;

  4.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储蓄国债发行信息,参加储蓄国债改革试点工作,优先参加储蓄国债业务考察及培训;

  5.申请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

  6.优先增补成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7.连续参加储蓄国债发行;

  8.在获得的发行额度内向投资者进行销售,做好销售组织工作,维护国债信誉;进行国债发行促销宣传,公示国债销售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在销售网点设置国债的明显标识、配备宣传材料及现场咨询人员;

  9.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文件规定,以乙方实际承销金额,按时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发行款,并在缴款附言中注明缴款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乙方机构代码(参见承销团成员资格确认通知);

  10.做好储蓄国债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工作,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储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

  11.制定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国债宣传促销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建立储蓄国债销售业绩内部考核奖惩制度,将储蓄国债销售情况作为乙方分支机构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12.建立法人统一管理的债权托管系统和统一互联的国债销售网络,实现乙方全行或分行内(全国性商业银行至少为分行,城市商业银行为全行)的国债通买通兑和销售额度自动调剂,对乙方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13.及时访问财政部官方网站,跟踪了解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相关信息;

  14.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储蓄国债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甲方准确无误的书面报备储蓄国债相关信息,报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报备乙方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于相关制度变更后及时重新报备;

  (2)如乙方名称变更,及时向甲方备案;

  (3)乙方开办储蓄国债相关业务的一级分行名单、地址、电话;

  (4)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乙方储蓄国债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乙方变更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应当于启用新收款账户前1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5)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以下信息,如有变更,及时重新备案:乙方储蓄国债资格牵头联系部门、储蓄国债发行、缴款、兑付业务负责部门,各部门职责、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及有关联系信息等;

  (6)不迟于每年储蓄国债发行结束后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报告乙方当年储蓄国债销售、兑付情况;

  1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储蓄国债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乙方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恶化等情况。

  第五条  乙方超过其实际承销金额向甲方缴纳发行款的,应当向甲方递交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多缴资金数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甲方划出发行手续费退回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重新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七条  除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储蓄国债

  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支付发行手续费的,按违约支付金额,以应支付发行手续费截止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储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的,按违约支付金额,以当期储蓄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缴纳发行款的,按违约缴纳金额,以当期储蓄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缴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按照甲方收款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收到乙方滞缴发行款违约金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其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本协议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1.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2.未履行在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销义务,或者出现惜售、超计划销售、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盗用储蓄国债名义发售债券或揽储,不积极开展储蓄国债促销宣传等的行为;

  3.出现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的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储蓄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本协议称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为工作日的周六、日。

  第十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乙方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的,本协议有效期自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乙方退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之日起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

  承销主协议签字授权书

  (样本)

  


  本授权书由  (单位全称)出具,单位注册地址为:

  现授权同志(身份证号码:)

  代表我单位在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上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二о一一年  月  日

  


  附件4:

   2012-2014年储蓄国债

  承销主协议签字授权书

  (样本)

  


  本授权书由  (单位全称)出具,单位注册地址为:

  现授权同志(身份证号码:)

  代表我单位在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上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二о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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