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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徐州市“12·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1 生效日期: 2011-12-2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12月12日下午,一辆号牌为苏cr1836的私营客车(核载52人)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接送49名学生回家,途中有2名学生下车。17时45分,当车辆由南往北行至首羡镇张后屯村附近一条村道时,侧翻滑入路边水沟,导致车内15人死亡、8人受伤。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超速行驶,在躲避一辆对面驶来的人力三轮车时采取措施不当。此外,客车驾驶人还存在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

  该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方面依然存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源头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校车交通安全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把校车交通安全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位置,下大力气强化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要切实履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认真分析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学生出行规律、校车发展现状等总体形势,深入剖析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措施,坚决遏制校车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二、进一步加大对校车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力度。各地区要进一步排查校车的车辆安全隐患,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营、社会个体私营等性质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不符合安全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要大力开展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严格资质审查、考核发证和监督考评,不断提高校车驾驶员的安全道德、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校车驾驶员在突发紧急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安全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坚决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和超员车辆上下学。要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校车安全、人人关注校车安全、人人监督校车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拓展路面交通巡查和秩序管控的深度。各地区要以整顿校车交通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巡查和交通秩序管控。要优化警力配置,完善勤务部署,改进勤务方法,进一步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严厉打击校车驾驶员无证驾驶、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以及校车超速、超载、未按规定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着力加强农村地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要定期公布校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校车超载、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驾驶员所属单位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厉查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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