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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3 生效日期: 2011-12-2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1]13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目前,我省有小型微型企业21.88万家,占我省企业总数的92.8%,在推进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2011年以来,在流动性明显收紧、原材料涨价、劳动力价格上升、融资成本上升、用电紧张、汇率上升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融资形势日趋严峻。10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

  

  (一)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因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而出现资金困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积极给予再贷款支持;对各商业银行持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加强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开办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收费权、仓单、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保理、信用证、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探索开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给予支持。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方式,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大企业为配套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要主动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日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我省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

  

  (三)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营销和审批流程。各金融机构要在专门成立小型微型企业服务部门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贷款营销计划,并对小型微型企业制定专门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简化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四)合理灵活地进行利率定价。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群情况、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下调上浮幅度。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调整利率浮动标准和计结息方式,以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减轻其财务压力。

  

  (五)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水平。建设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扶持力度,示范带动企业提高信用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六)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河南银监局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政策,推动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尽快在县域内布局设点。各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品牌。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深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门槛创造条件,为小型微型企业成长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七)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坚持服务“三农”经营方针、保证满足农户合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服务“三农”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继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银行到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尽快实现组建12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目标。

  

  (九)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到我省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出台我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较快发展。

  

  (十)发挥担保机构作用。省担保集团要加大与银行的合作力度,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力度。各产业集聚区担保平台要为区内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确保每家担保机构至少支持10家以上企业;鼓励产业集聚优势比较明显的产业集聚区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联保和互保。鼓励省内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产业链条上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取得牌照的担保机构要尽快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市、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尽快落实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整合力度,组建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以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提高担保机构的贷款放大倍数。

  

  (十一)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督促指导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增加实缴资本金额,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能力。

  

  三、进一步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省政府金融办要按照创业板首发上市的要求,选择一批小型微型企业纳入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库;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

  

  (十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筛选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优秀小型微型企业,充实到发债后备企业数据库,推动建立“政府牵头、省辖市为主,政策适当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机制。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或国有企业向当地小型微型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通过发债,使我省一批小型微型企业迅速成长为行业或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和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协作力度,支持利用“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积极组织优秀小型微型企业与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实力强、信誉好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融资。

  

  (十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发挥省、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组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对接,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推动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十五)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产权交易所。支持两家产权交易机构开展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使我省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同时,支持两家产权交易机构与天津北京等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开展企业产权交易等。

  

  (十六)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各金融机构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要按照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

  

  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

  

  (十七)推动金融机构由提供资金向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息、人才优势,扩大增值服务范围,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结算、代理、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由主要提供资金向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各金融机构要抽调精通金融业务的人员,建立覆盖广泛、结构优化、类别齐全、布局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顾问人才团队。根据企业在融资、投资理财、兼并收购、业务代理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按照“属地结对、就近包挂”的原则,实现金融顾问与小型微型企业的结对挂钩,重点在帮助企业完善基础财会制度、提高信用等级、办理抵押质押、融通资金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  (十八)提高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服务水平。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分析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发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和重点企业、项目、产品目录,组织银行、金融租赁机构、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企业、信托公司、担保机构等,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产品营销和对接,进一步密切银政企关系。针对部分融资主体不符合监管要求、不能充分承接信贷资金的现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要协调银行、信托公司、担保机构、券商、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辅导、帮助其完善融资条件,加快资金投放。

  

  五、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落实支持银行经营的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十一)落实清理不合理收费政策。清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利率政策管理,坚决禁止在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各种附加费用。坚决禁止强制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强制企业贷款时搭售理财产品和保险等行为。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严格规范信贷操作管理和员工营销行为。坚决杜绝在小型微型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附加除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设置企业开户最低资本金、最低存款额等门槛,限制小型微型企业开户或增加企业开户负担。

  

  (二十二)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费用。

  

  (二十三)落实关于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

  

  (二十四)加大对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的财政支持。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规定的财政贴息政策。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各级财政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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